分離交易可轉債
分離交易可轉債
分離交易可轉債是一種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可分離為純債和認股權證兩部分,賦予了上市公司一次發行兩次融資的機會。分離交易可轉債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2006年末出台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首次將分離交易可轉債列為上市公司再融資品種,並對其發行條件、發行程序、條款設定等方面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
沒有期限上限
分離交易可轉債和普通可轉債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發行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不過分離交易可轉債“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因此在發行同等規模債券的情況下,分離交易可轉債所募集資金規模將是可轉債募集資金規模的1-2倍。
與普通可轉債不同的是,分離交易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有利於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而且《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募集資金用途的,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次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利益。另外,普通可轉債最短期限為1年,最長6年,但分離交易可轉債最短為1年,無最長期限限制。
第一,投資者可以獲得還本付息,由此給發行公司的經營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第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低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通過轉股或轉讓權證在二級市場上套利,而毋須擔心發行人在股票市價升高時強制贖回權證;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高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選擇放棄行使權證,而權證往往是發行人無償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