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撥款委員會
大學撥款委員會
大學撥款委員會(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①英國教育和科學部下屬機構。1919 年成立。當時隸屬於財政部,1963 年轉屬教育和科學部。職權範圍:“調查大不列顛大學教育的經費需求;建議政府就議會為滿足這些需求而可能通過的任何補助金提出申請;收集、檢查並提供與整個英國大學教育有關的資料;通過與大學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協商,幫助政府隨時準備和執行為確保滿足國家需要的大學發展計劃”,即對大學財政進行調查並提出建議,負責將議會通過的撥款分配給各大學。成員由教育和科學大臣選定,主要為大學教師。下設常務小組委員會和諮詢小組,從事具體工作。
目錄
1988 年改為大學基金委員會。②印度高等教育管理領導機構。1953 年 12 月成立。因 1956 年通過《大學撥款委員會法》而成為法定機構。旨在維持和協調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水準。主要許可權:(1)可與任何合適的人合作;(2)可採取有益於促進、協調大學和高等教育,有益於確定和維持大學的教育、考試和研究標準的所有措施;(3)為履行上述職責,可查詢大學的財政需要,並向大學撥款,向大學推薦改進教育的措施,向中央和邦政府建議分配撥款,對有關部門提交的任何事項提出建議,收集、整理並散發國內外與大學教育有關的情報資料,履行必要的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職責,就教學標準、考試和研究等視察大學。大致經歷三個發展階段。 1956—1961 年為第一階段。因《大學撥款委員會法》規定各邦可根據邦立法建立任何大學而無須徵得其同意,尚未成為協調中央與邦關係的機構。1961 —1972 年為第二階段。因高等教育失控發展而喪失指導意義。1973—1977年為第三階段。因《大學撥款委員會法》經 1970 年和 1972 年兩次修正,規定任何未事先徵得其同意而建立的大學,均無資格接受其或中央政府的任何撥款,故其權力得到恢復和加強。1978 年至今,制定了高等教育發展長遠規劃,公布《印度高等教育發展——政策框架》(1978)文件。文件強調推廣的概念、社會變革、教育機會均等、消除地區間不平衡、提高質量和嚴格控制數量等問題。還先後實施三年制學位課程評估、資助出版大學教材、組織教育會議等活動;提出並執行函授課程、學院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大學領導項目、自治學院等質量改進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