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買人

競買人

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買家)。

競買人的資格


競買人的資格一般是沒有限制的。《拍賣法》第32條規定,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67條規定,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託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適用本法。相比較而言,我國《拍賣法》規定的拍賣人的範圍比較小,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而不能是個人。競買人的範圍卻非常廣泛,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可以是中國國籍,還可以是外國國籍。
競買人在有些特殊情況下也存在著資格問題。《拍賣法》第33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拍賣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也有明確規定。《拍賣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拍賣標的受讓人有特別規定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標的拍賣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的競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5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外,還有其他情況也可能導致產生競買人資格問題:

1.定向拍賣引 起的競買人資格的問題。

拍賣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所謂“定向”拍賣問題。定向拍賣是指將競買人限定在特定範圍內的拍賣。定向拍賣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定 的定向拍賣,主要指依法限制流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拍賣,法律對買受人的條件有一定的限制,競買人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才能參加競買。在這種定向拍賣 中,依標的的不同,競買人的資格條件會受到身份、國籍、經營主體性質等方面的限制。另一種是由委託人設 定競買人條件的定向拍賣,比如破產企業將企業設備定向拍賣給本企業的職工,某學校進行房改時,將一些房產定向拍賣給本校教職工等。對於委託人是否有權自行 限定競買人的範圍問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委託人自行設定競買條件,事實上剝奪了一些人的競買權,這種限制違背了《拍賣法》規定的公平原 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委託人是拍賣標的真正的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作為賣方,有權確定買方的條件和選擇交易的對象。筆者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的原 則,委託人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有權選擇交易的條件和對象,只要委託人確定的競買人的條件不損害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其選擇行為就是合法的。限定競買人的條件,一般來講會影響委託人的權益,所以在沒有徵得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拍賣人不應自行限定競買人的條件。在法定的定向拍賣中,除了法定的條件外,除非為了合法的目的,委託人設定附加條件的 權利應當受到限制,因為在法定的定向拍賣中,拍賣標的一般都是公物,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參加拍賣的競買人越多,拍賣結果就越能反映出拍賣標的真實的價值。如果允許委託人再進一步縮小競買人的範圍,很容易滋生利用拍賣這一合法手段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導致國有財產的流失。

2.競買保證金引起的競買人資格問題。

《拍賣法》對競買保證金沒有規定,但收取競買保證金是我國拍賣實踐中的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拍賣人收取保證金事實上是對競買人資格的一種限制,附加了競買條件。

3.禁止性規定導致的競買人資格問題。

《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自己舉辦的拍賣會,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委託人不得參加競買,也不能委託他人代為競買。這些規定事實上將拍賣人、拍賣人的工作人員以及委託人及其代理人排除在競買人的範圍之外。拍賣人、拍賣人的工作人員以及委託人及其代理人不具備競買人資格。

競買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拍賣法》的規定,競買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包括: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 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 串通,損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