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法律機構

北京金融法院是位於北京市西城區紅蓮南路的法院,旨在服務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截至2021年8月5日,北京金融法院共立案1343件,標的額超億元的案件189件,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不少直接關係金融秩序規範和金融風險防範

現任領導


院長:蔡慧永,副院長:李艷紅、薛峰

組織領導


北京金融法院院長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北京金融法院院長提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北京金融法院按照直轄市中級法院單獨設置,設立立案庭,審判一、二、三庭,執行局等7個內設機構,首批25名法官已全部到崗。 
人事任命: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
任命蔡慧永為北京金融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任命李艷紅、薛峰為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任命劉建勛為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員。
任命陳良剛為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第三庭庭長、審判員。
任命雷運龍為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任命陳廣輝為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審判員。
任命丁宇翔、厲莉為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審判員。
任命蒙瑞為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審判員。
任命楊曉瓊、郭傑、李楠、劉輝、侯成成、江錦蓮、孫妍、周易、曹煒、趙佳、向緒武、廖鈺、林文彪、李方、張守國為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員。

發展歷程


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2020年12月30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要求而設立。
2021年1月4日,北京市委深改委召開第十五次會議,強調要按照中央要求,堅持高起點高標準設立北京金融法院。
2021年1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
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任命北京金融法院院長、副院長和首批員額法官。
202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為即將掛牌的北京金融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提供製度保障。
2021年3月18日,北京高院在北京金融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同日,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會計師事務所、被告某聯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被告某律師事務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通過網上途徑成功立案,成為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第一案。
2021年7月16日,北京金融法院與北京大學法學院舉行協同共建戰略合作協議簽約暨“北京大學金融法治理論和實踐教學基地”揭牌儀式。
2021年8月10日,北京金融法院發布《關於為北京“兩區”建設中金融領域改革創新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舉措》,為金融領域改革創新提供司法服務保障。截至8月5日,北京金融法院共立案1343件,其中一審案件867件,二審案件327件。標的額超億元的案件189件,標的額最高的一起案件達到88億元。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不少直接關係金融秩序規範和金融風險防範。

設立依據


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決定。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習近平12月30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
為實施國家金融戰略,維護金融安全,健全金融審判體系,加大金融司法保護力度,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特作決定設立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決定。
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3月1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為即將掛牌的北京金融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提供製度保障。該規定共13條,對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執行案件等三類案件範圍進行了明確,對北京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係作出了劃分。

目的意義


設立金融法院是服務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北京是國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點高標準設立金融法院,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特點,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

管轄案件


(一)應由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應由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再審案件;
(五)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執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金融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