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
從事證券交易的盈利性單位
證券商是接受投資者委託,從事證券交易的盈利性經營單位。是由證券主管機關批准成立的證券市場上經營代理證券發行業務,代理證券買賣業務、自營證券買賣業務及代理證券還本付息和支付紅利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它主要由法人機構組成。證券商可分兩大類,一類是證券發行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承銷商;另一類則是證券流通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經紀商。證券經紀商又可分為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商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商兩類。
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與投資公眾直接發生聯繫,其職責在於接受顧客的委託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廳內代為買賣,並在買賣成交後向委託客戶收取傭金。傭金經紀人是交易所的主要會員。
兩美元經紀人不接受一般顧客的委託,而只接受傭金經紀人的委託,從事證券買賣。
債券經紀人是以代客買賣債券為業務,以抽取傭金為其報酬的證券商,另外,債券經紀人亦可兼營自行買賣證券業務。
證券商
按照業務活動內容的不同,證券商可分為以下幾個類型。
證券公司 一種專門從事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其業務活動非常廣泛,主要有:①自營業務,公司為自己買賣證券,自擔經營風險的業務;②代理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買賣證券,以及為客戶辦理證券發行、承購或推銷等收取手續費的業務,這種業務不承擔交易風險;③信用業務,公司向客戶融通資金的業務,主要有兩種,一是採用抵押貸款方式,客戶以自己持有的有價證券作抵押,向證券公司融資,二是採用信用交易方式,客戶憑自己的信譽,通過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得證券公司的貸款;④諮詢業務,向客戶提供各種證券交易情況、市場信息及其他有關資料等方面的服務。
交易所交易商 只從事有價證券自營業務,不辦理委託業務,實際是證券自營商。他們利用自己所擁有的資金進行證券買賣活動,並從市場價格漲落中獲取差價收益。為了在證券價格頻繁的變動中捕捉有利機會,證券交易活動往往是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的,因此,他們被稱為“搶帽子者”。有時,為了獲取利潤,他們會在一個營業日內連續買進賣出同種股票多次。這類證券商的投機性較強,但他們的交易行為在客觀上對維持證券市場的連續性、促進交易、縮小報價差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零股交易商 專門處理不足一個成交單位的證券交易,故又稱零頭交易商。例如,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一般以100股為一個成交單位,不足100股的交易稱零股交易。當客戶委託經紀人買賣的不足一個交易單位時,就由經紀人委託零股交易商處理,並按規定收取手續費。零股交易商只接受經紀人的轉委託,並不直接為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他們的作用在於集分散股份為集中股份,為資金薄弱的小額投資者參加證券交易提供了方便。
證券承銷商 主要辦理上市股票的分散銷售,其中又分為代銷股票和包銷股票兩種。在採取代銷制的情況下,如股票不能全部銷售,剩餘部分可以退回原股票發行公司,證券承銷商不承擔銷售風險。而在包銷制情況下,如股票不能全部售出,剩餘部分須由證券承銷商全部承購,並承擔銷售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