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是位於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機構,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發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等。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4號),設立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發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全區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牧業機械化、農墾、鄉鎮企業等農牧業產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訂涉農涉牧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和辦法。
(二)承擔完善農村牧區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研究提出深化自治區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組織擬定自治區農牧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健全農牧業行政執法體系;扶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指導農村牧區土地(草場)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農牧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三)負責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按照自治區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計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自治區財政廳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負責組織落實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主要畜產品質量升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畜牧業優化區域布局,指導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奶業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畜牧來生產預警監測及防災減災工作。
(五)負責擬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畜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訂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制定鄉鎮企業發展規、計劃,指導縣域經濟發展;指導鄉鎮企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六)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發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審核農牧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評價標準,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銷售許可及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農牧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作物病蟲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承擔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動植物防疫檢疫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全區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發布疫情、組織撲滅工作;負責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獸醫醫政、獸葯葯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拔;提出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負責管理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工作,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承擔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工作,開展農牧業統計,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一)負責制訂自治區農牧業科研、農牧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按分工組織實施農牧業重大專項科研,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的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牧業先進技術,開展農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和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指導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村牧區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從業資格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宜牧灘塗、宜農宜牧濕地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漁業水域漁業權益,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四)負責實施農牧業生態建設規劃、草原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指導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導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牧業、農村牧區節能減排,承擔農牧業水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工作;牽頭協調廳系統和農牧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工作及廳屬社會團體相關事務;承擔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牧業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的相關管理工作。
擬訂漁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實施重大漁業科研、基建項目,負責水產品質量監督和漁業標準化管理;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監督漁船安全、漁業生產安全。
擬訂草原資源保護、建設與合理利用的政策、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製防沙治沙規劃;負責草原監理和草原執法工作;組織實施草原生態監測和普查;負責牧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組織實施草原鼠蟲害防治工作;負責編製草原防火規劃,負責草原防火日常工作。
對墾區經濟實施宏觀指導,擬訂墾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經濟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墾區社會事務,提出墾區基本建設立項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墾系統的統計、企業財務和信息工作。
負責提出扶持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擬訂畜牧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工作;負責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負責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指導畜牧業防災減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奶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奶業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擬訂自治區農牧業機械化和設施農牧業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自治區農牧業機械化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擬訂國家支持推廣的農牧機產品目錄,擬訂自治區農牧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依法實施農牧業機械安全管理和試驗鑒定等工作;負責農牧業作業質量和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
郭健
廳黨組書記、廳長
趙存才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雲忠義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翟琇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布仁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許燕輝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雲挨厚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牧遠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梁永寧
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靳延平
廳黨組成員、總畜牧師
高常勝
廳黨組成員、總農藝師
王雨鋒
副巡視員
農牧業廳信息中心、草原監督管理局
土壤肥料工作站、漁業船舶檢驗站
植保植檢站、農業廣播電視學校
動物衛生監督所、農牧業經營管理站
種子管理站、農墾科技培訓中心
經濟作物工作站、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
草原工作站、農牧場科學技術推廣站
農業技術推廣站、水產技術推廣站
農牧業機械監理站、農牧業廳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農牧業機械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藥械物資供應站
農牧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獸葯監察所
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家畜改良工作站
飼料草種監督檢驗站、農牧業產業化培訓中心
畜牧業技術培訓中心、農牧業產業化發展指導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