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義解釋

詞語

文義解釋是指根據詞語的字面含義來確定法律的意思。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根據詞語的日常含義來確定法律的意思。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需要根據詞語的特定含義來確定法律的意思。例如《婚姻法》所說的“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含義,就不同於它們的日常含義。在法律規定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概念


文義解釋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被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大解釋三種:
1.字面解釋。這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字面含義,也不擴大字面含義。這是法律解釋中最常用的方法。
2.限制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廣時,做出比字面含義為窄的解釋。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在具體法律適用中,應該對這裡的“子女”一詞做限制解釋,即前者是指未成年或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後者則是指已成年並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3.擴大解釋。這是指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窄時,做出比字面含義為廣的解釋。如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這裡,對“法律”一詞的含義就應該做擴充解釋,即它不僅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且包括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等規範性法律文件。

目的


其目的與其他解釋方法一樣都是意圖理解法律條文所記載的法律規範的內容和意義;但是它將解釋的視野局限於法律條文本身,並不涉及或者攙雜條文之外更多的東西,因而帶有相當的純粹性和機械性。

範圍規則


文義解釋法的適用範圍和規則根據解釋者對該方法適用的靈活程度,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機械的文義解釋法,另一種是明達的文義解釋法。
從字面上即可看出,前者近乎機械地追隨法律文本的字面含義。雖然也存在極少數例外,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機械的文義解釋法寧可犧牲立法目的,也要遵從文字含義。後者雖然也是從字面含義出發,但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為了維護文義解釋法在現代法律方法中的基礎地位,這種明達方茂把處於文義解釋法和其他解釋方法(如系統解釋法。目的解釋法)邊緣的一些規則納人了文義解釋法的範疇,從而豐宮和發展了這一經典的解釋方法,使之更具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