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人大雛形
1947年11月12日,晉察冀野戰軍攻克石家莊,使晉察冀和晉冀魯豫兩大解放區連成一片。這是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成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前奏和雛形一個重要條件。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前奏和雛形。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勞動節口號,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中共中央決定,將這兩個解放區合併為華北解放區,兩中央局合併為中共中央華北局,兩軍區合併為華北軍區,兩邊區政府合併為華北聯合行政委員會,並決定由董必武以華北聯合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身份負責籌備召開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建立華北人民政府。
醞釀階段
1948年6月26日,晉冀魯豫和晉察冀兩邊區參議會駐會參議員舉行聯席會議,決定兩區合併統一併召開華北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成立華北人民政府。會上有的參議員認為華北仍處戰時,此次大會的召開也顯急促,建議大會增加“臨時”二字以便留有餘地,這一建議也獲得一致通過。
華北人民政府成立后,參加了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準備工作,也建設了地方各級人民民主政權,創立了人民民主法制。
1948年7月中下旬,華北的山西、河北、平原、察哈爾、綏遠5省千百萬人民群眾參加了選舉。大會聽取和審議的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兩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通過的《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這些大體上相當於今天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
194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華北局發出通知,要求各行署及縣、市政府於7月20日左右完成選舉,當選代表於7月30日到達指定地點開會。
1948年7月11日,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和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召開華北臨時代表大會暨選舉辦法的決定》,對大會召開特別是選舉事宜作了具體部署。
大會召開
大會原定於8月1日開幕,由於7月21日以後連降四天大雨,各地交通不便,代表們不能如期到來,故將大會延期。當時為了保密和與會代表的安全,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對外稱作“石家莊生產工作會議”。
1948年8月4日,兩邊區政府負責同志出面邀請所有聘請代表(多數為黨外人士)及各區代表團、各職業團體1名代表進行了座談,交換了大會主席團產生的方式及成立代表資格、提案等審查委員會的意見。
1948年8月5日至6日舉行預備會,主要商討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產生的原則和名額,組織提案審查委員會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特別是對選舉時是否設“懷疑票”等問題進行了激烈討論。
1948年8月7日,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在石家莊人民禮堂正式開幕。8日,因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工作報告沒有準備好,臨時宣布休會一天。9日至12日,分別由楊秀峰、宋劭文作了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及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兩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聶榮臻作了華北軍區兩年來的軍事報告;薄一波 代表中共華北局作了關於華北區施政方針的建議報告;楊秀峰作了《華北人民政府組織大綱草案》說明;謝覺哉作了《村、縣(市)人民政權組織條例草案》及《村、縣(市)人民代表選舉條例草案》說明,通過了以上各種報告、建議和提案審查委員會。13日至15日,各審查委員會及小組舉行會議。16日、17日,各審查委員會報告工作,大會討論。18日選舉政府委員。19日,大會閉幕。
成立階段
1949年初,華北人民政府遷入北平。聶榮臻回憶說:“剛進城時候的政府就是1948年在石家莊成立的華北人民政府,仍由董必武任主席。
1949年10月1日,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27日,毛澤東發布命令:“中央人民政府也已成立,華北人民政府工作隨即結束。原華北人民政府所轄的5省2市改為中央人民政府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的許多機構應以華北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為基礎迅速建立起來。”
1949年10月28日,董必武通知華北人民政府11月1日停止辦公。華北人民政府完成了光榮的歷史使命。
建國初期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中南海懷仁堂舉行。本次全國人大代表來自各行各業,分佈十分廣泛,各民族、各階層都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這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五部法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出國家領導人,國家領導機構全面建立起來。
文革影響
1957年夏季,面對複雜多變的國內外矛盾,新中國大地上掀起了一場“反右”政治浪潮,隨著事態的發展,這場運動逐漸偏離了法制軌道,大規模的、疾風驟雨式的群眾階級鬥爭迅速波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反右”鬥爭擴大化影響了我國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設的進程,接踵而來的“大躍進”和三年自然災害期間,全國人大的工作更是陷入低谷。
1962年之後,情況有所好轉,但人大工作也沒有恢復到1957年前的水平。這說明,1957年下半年之後,在近10年的時間內,人大工作基本上處於一種“徒有虛名,而無其實”的狀態,很難發揮什麼作用。
1964年12月,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后,在長達十年多的時間裡,全國人代會再沒有舉行過一次。地方人大及其人民委員會則被所謂的“臨時權力機構”革命委員會所取代。
改革開放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戰略決策,提出全黨和全國工作的重點今後要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
1979年6月18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召開,會議啟動了“文革”后民主法制建設的恢復重建。
1982年12月4日,經過長達四個月的全民大討論,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憲法,根本大法重新回歸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
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1999 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憲法,法律權威上升到新高度。
新世紀
2003年3月15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出了159 名常委會委員。其中包括一批年輕的專業人士被選進常委會,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員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
2013年,全國人大代表首次實行“城鄉同比例”選舉,來自基層的工農代表達401 名,占代表總數13.4%,比上一屆提高了5.18 個百分點。他們將更多基層的聲音帶進了國家最高議政殿堂。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
2021年3月11日,兩會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大機構設置
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轄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以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下轄秘書局、研究室、聯絡局、外事局、新聞局、信訪局、人事局、離退休幹部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機關工會、機關服務中心、全國人大培訓中心、全國人大信息中心、中國人大雜誌、全國人大圖書館、全國人大會議中心、人民大會堂管理局等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詳見主詞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詳見主詞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詳見主詞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包括: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對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處理常委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等。
詳見主詞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代表組成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
代表選舉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
代表任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
代表權力 |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6)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7)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
代表義務 | (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2)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3)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4)認真參加履職學習,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5)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6)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7)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
全國代表大會時間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
地方人大會議 |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
詳見主詞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栗戰書 |
副委員長 | 王晨、曹建明、張春賢、沈躍躍、吉炳軒、艾力更·依明巴海、萬鄂湘、陳竺、王東明、白瑪赤林、丁仲禮、郝明金、蔡達峰、武維華 |
秘書長 | 楊振武 |
成立時間 | 2018年3月17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2018年3月~至今 |
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劉少奇 |
副委員長 | 宋慶齡(女)、林伯渠、李濟深、張瀾、羅榮桓、沈鈞儒、郭沫若、黃炎培、彭真、李維漢、陳叔通、達賴喇嘛·丹增嘉措、賽福鼎·艾則孜(維吾爾族);程潛(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補選出) |
秘書長 | 彭真 |
成立時間 | 1954年9月27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54年9月~1959年4月 |
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朱德 |
副委員長 | 林伯渠、李濟深、羅榮桓、沈鈞儒、郭沫若、黃炎培、彭真、李維漢、陳叔通、達賴喇嘛·丹增嘉措、賽福鼎·艾則孜(維吾爾族)、程潛、班禪額爾德尼·卻吉堅贊、何香凝(女)、劉伯承、林楓 |
秘書長 | 彭真(兼) |
成立時間 | 1959年4月27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59年4月~1965年1月 |
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朱德 |
副委員長 | 彭真、劉伯承、李井泉、康生、郭沫若、何香凝(女)、黃炎培、陳叔通、李雪峰、徐向前、楊明軒、程潛、賽福鼎·艾則孜(維吾爾族)、林楓、劉寧一、張治中、阿沛·阿旺晉美、周建人 |
秘書長 | 劉寧一(兼) |
成立時間 | 1965年1月3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65年1月~1975年1月 |
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朱德 |
副委員長 | 董必武、宋慶齡(女)、康生、劉伯承、吳德、韋國清、賽福鼎·艾則孜(維吾爾族)、郭沫若、徐向前、聶榮臻、陳雲、譚震林、李井泉、張鼎丞、蔡暢(女)、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周建人、許德珩、胡厥文、李素文(女)、姚連蔚;鄧穎超(女)(1976年12月2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補選) |
秘書長 | 姬鵬飛(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任命) |
成立時間 | 1975年1月17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75年1月~1978年3月 |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葉劍英 |
副委員長 | 宋慶齡(女)、聶榮臻、劉伯承、烏蘭夫、吳德、韋國清、陳雲、郭沫若、譚震林、李井泉、張鼎丞、蔡暢(女)、鄧穎超(女)、賽福鼎·艾則孜(維吾爾族)、廖承志、姬鵬飛、阿沛·阿旺晉美、周建人、許德珩、胡厥文;彭真、肖勁光、朱蘊山、史良(女)(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補選);彭沖、習仲勛、粟裕、楊尚昆、班禪額爾德尼·卻吉堅贊(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補選);朱學范(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補選) |
代秘書長 | 彭真(兼,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秘書長 | 姬鵬飛(兼) |
楊尚昆(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補選) | |
成立時間 | 1978年3月5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78年3月~1983年6月 |
備註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接受聶榮臻、劉伯承、張鼎丞、蔡暢(女)、周建人辭去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的請求;1980年4月1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決定,接受吳德辭去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的請求。 |
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彭真 |
副委員長 | 陳丕顯、韋國清(壯族)、耿飈、胡厥文、許德珩、彭沖、王任重、史良(女)、朱學范、阿沛·阿旺晉美(藏族)、班禪額爾德尼·卻吉堅贊(藏族)、賽福鼎·艾則孜(維吾爾族)、周谷城、嚴濟慈、胡愈之、榮毅仁、葉飛、廖漢生、韓先楚、黃華;楚圖南(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選舉產生) |
秘書長 | 王漢斌(1983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 |
成立時間 | 1983年6月18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83年6月~1988年4月 |
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萬里 |
副委員長 | 習仲勛、烏蘭夫(蒙古族)、彭沖、韋國清、朱學范、阿沛·阿旺晉美、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藏族)、賽福鼎·艾則孜(維吾爾族)、周谷城、嚴濟慈、榮毅仁、葉飛、廖漢生(土家族)、倪志福、陳慕華(女)、費孝通、孫起孟、雷潔瓊(女)、王漢斌 |
秘書長 | 彭沖(兼) |
成立時間 | 1988年4月8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88年4月~1993年3月 |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喬石 |
副委員長 | 田紀雲、王漢斌、倪志福、陳慕華(女)、費孝通、孫起孟、雷潔瓊(女)、李錫銘、王丙乾、帕巴拉·格列朗傑(藏族)、王光英、程思遠、盧嘉錫、布赫(蒙古族)、鐵木爾·達瓦買提(維吾爾族)、吳階平、甘苦(壯族,已故)、李沛瑤(已故)、秦基偉(已故) |
秘書長 | 曹志 |
成立時間 | 1993年3月27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93年3月~1998年3月 |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李鵬 |
副委員長 | 田紀雲、姜春雲、鄒家華、帕巴拉·格列朗傑(藏族)、王光英、程思遠、布赫(蒙古族)、鐵木爾·達瓦買提(維吾爾族)、吳階平、彭佩雲(女)、何魯麗(女)、周光召、曹志、丁石孫、成思危、許嘉璐、蔣正華、謝非(已故)、成克傑(壯族,2000年4月罷免) |
秘書長 | 何椿霖 |
成立時間 | 1998年3月18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98年3月~2003年3月 |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 |
---|---|
委員長 | 吳邦國 |
副委員長 | 王兆國、李鐵映、司馬義·艾買提、何魯麗、丁石孫、成思危、許嘉璐、蔣正華、顧秀蓮、熱地、盛華仁、路甬祥、烏雲其木格(女,蒙古族)、韓啟德、傅鐵山 |
秘書長 | 盛華仁(兼) |
成立時間 | 2003年3月15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2003年3月~2008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