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制

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

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是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正後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前言


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是關於夫妻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夫妻間財產制度出現了約定財產制,並且在《民法典》中被確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概述


《民法典》中的夫妻約定財產制著眼中國具體實際,本著約定先於法定、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保護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財產權益和維護第三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兩種夫妻財產制度。
所謂夫妻約定財產制就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以協議、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其效力要高於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做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或所做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在中國出現並在立法中予以確立,有其客觀的必要性和越來越重要的現實意義:適應中國家庭財產狀況日趨複雜化、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各方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尊重公民處理財產問題的自主權利,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適應現階段社會以公有製為主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實際情況,保護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滿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發展沿革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在中國已有較長的歷史。中國正式有夫妻約定財產立法,始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黨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 ,依其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形式約定夫妻財產制,該項契約的訂立,變更或者廢止,非經登記不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須在共同財產制、統一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約定財產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做出明確規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指出:婚姻法關於夫妻約定財產關係的概括性的規定,不僅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則來作出對於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相互自由的約定,相反,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的自由、自願的約定方式來解決。從中可以看出當時也是允許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但沒有明確制度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更新,實行了近30年的婚姻法的內容顯得跟不上時代的變化,於是,1980年9月,經過修改的新中國第二部《婚姻法》應運而生,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從而確立了以法定財產製為基礎,約定財產製為補充的制度,但未明確規定夫妻對其財產的約定、如何約定以及其約定效力。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對此進行了彌補,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夫妻財產約定製的約定方式可以書面形式,如果雙方無爭議的,也可以口頭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規避法律的約定是無效的情形,解決了當時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問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婚姻法》做出修改,修改後的新《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種類


在約定財產制的類型方面,國際上大致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限制(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這種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在民法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由當事人從中選擇一種作為其相互間實行的財產制,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規定之外的夫妻財產制採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法國、德國、瑞士等。另一種是任意(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
中國立法採用了限制式的約定財產制模式,規定了約定財產制的三種類型: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於這三種形式,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進行財產約定。
所謂一般共同制是指一般共同財產制,即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謂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定共同制,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定範圍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範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制度。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財產實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是強調契約自由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沒有損害公共利益,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婚姻當事人可以在約定實行某種財產制下以契約明示方式將某部分財產排除在外。所謂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後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並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夫妻財產制度。夫妻之間對自己的財產有獨立的管理權,如果夫妻一方委託對方管理財產的,適用有關委託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