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論
義務論
辯解義務論
問題:什麼使得一個行為是對的?
結果論的回答:行為的好結果。
義務論的回答:行為本身具有的特徵(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或行為所體現的規則(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n example)。
義務論也叫“道義學”、“本務論”、“道義論”或“非結果論”。在西方現代倫理學中,指人的行為必須遵照某種道德原則或按照某種正當性去行動的道德理論,與“目的論”、“功利主義”相對。
義務論強調道德義務和責任的神聖性以及履行義務和責任的重要性,以及人們的道德動機和義務心在道德評價中的地位和作用,認為判斷人們行為的道德與否,不必看行為的結果,只要看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規則,動機是否善良,是否出於義務心等等。
例如,義務論認為以下這樣是對的:
說真話,說實話,守諾言本身就是對的,縱使這些行為帶來傷害.
生小孩給另一小孩作骨髓移植之用.
義務論有兩種類型:行為義務論(act-deontology)和規則義務論(rule-deontology)。
行為義務論(act-deontology)
行為義務論者視每一個行為皆是獨一無二的倫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們必須憑良心(conscience)或直覺(intuition)來決定其對錯.
行為義務論的缺點:
一,訴諸良心或直覺似乎不容許論辯,例如依你的直覺對病人講真話是對的,但依我的直覺則是不對的,那麼大家的道德討論就到此為止。至多,大家勸對方再問問自己的良心.
二,規則(rules)是道德思慮(moral reasoning)所必須的.
正如赫爾(R. M. Hare)所言:「To learn to do anything is never to learn to do an individual act; it is always to learn to do acts of a certain kind in a certain kind of situation; and this is to learn a principle....
Without principles we could not learn anything whatever from our elders.... Every generation would have to start from scratch and teach itself. But ... self-teaching, like all other teaching, is the teaching of principles. [Hare, 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2, p.60]
三,不同的情況也會有共同的特徵,因此對這些情況作不同的道德指令是不一致的.
例如:你指責甲同學借光圖書館的參考書又不看是不對的,但是你認為自己這樣做就沒問題.
道德涉及一普通的要求,倫理學中稱此為「可普遍化原則」(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
If one judges that X i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then one is rationally committed to judging anything relevantly similar to X a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如果可普遍化原則是成立的話,則行為義務論便站不住.
因此,規則義務論是比較合理的義務論.
規則義務論(rule-deontology)
規則義務論接受可普遍化原則,並且主張:道德判斷是基於道德原則而作的。
例如:「我們不應講大話」,「我們要守諾言」,「我們不應殺害無辜」等。
規則義務論亦有不同系統,可分為「規則直覺主義」(rule-intuitionism)和「規則理性主義」(rule-rationalism);亦可分為「客觀主義」(objectivism)和「絕對主義」(absolutism).
羅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個客觀主義的規則直覺主義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
他相信直覺不只能發現正確的道德原則,還能正確地應用它們.
道德原則有三個主要特徵:
1.道德原則是自明的(self-evident);
2.道德原則構成一個多元的集合(a plural set),當中並沒有一個最高的總原則,將其他原則統轄在一起.
3.道德原則並不是絕對的,每一個原則在某一特定的情況中,都可以被其他原則壓倒(override).
羅斯因而區分出兩種規則或義務:初定義務(prima facie duties)和終定義務(actual duties).
初定義務有七個:
守諾言(promise keeping)
忠誠(fidelity)
感恩(gratitude for favors)
仁慈(beneficence)
正義(justice)
自我改進(self-improvement)
不行惡(Nonmaleficence)
例示:
假如你作出承諾,你就會將自己置於這樣的境況:守諾言的義務構成了你的行事之一個道德考慮(moral consideration).若果沒有其他的初定義務壓倒它,它便成為終定義務.
假如有其他初定義務壓倒守諾言這個初定義務,那麼你不守諾言也是道德上容許的.
例如:我答應甲今天四時跟他喝下午茶,但當我三時五十分去餐廳時,看見小虎倒卧血泊中正需急救,那麼我就決定救小虎而不去赴會。我的做法道德上有沒有錯呢?
這個情況涉及兩初定義務之衝突:
A. 我們應守諾言
B. 我們應盡量幫助有需要者
我決定幫助小虎,表示我認為B義務壓倒A.
羅斯認為在某一情況中,那一個初定義務成為終定義務,最後要訴諸直覺決定.
這樣的直覺主義仍逃避不了上面提過的困難。因此,大多數義務論者傾向理性的規則義務論.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其著作《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中提出一個理性主義的義務論:道德並不是建基在慾望之上,而是在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之上.
康德提出的道德至高原則(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是:
「僅依據你能同時意欲它成為一項普遍法則的那項格律而行動」(Act only on that maxim through which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should become a universal law) [Paton: 88]
康德稱此原則為「無條件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要了解這道德的至高原則,必須先了解何謂「格律」(maxim) 「普遍法則」(universal law) 和「意欲」(will)又意謂什麼。
“格律” (maxim)
“格律”:“意志活動之主觀原則” (a subjective principle of volition), 康德如是說.
康德相信當人進行某一行動時,他總是依據某個一般原則(general principle)而行.
例如:假若我很需要錢,並且向人借錢可解決這問題。不過,我明知自己沒錢還給他人,然而我還是向朋友借了錢.
這行動背後的格律是:「每當我需要錢,並且借錢可得到那筆錢,那麼我會向人借錢,縱使我明知不會還錢.」
以上那格律是「一般的」(general):如果我採納它,我便同意在相似的情況下,做相同的行為.
因此,格律是行動之一般原則,它必須描述某一般情況,並提出在此類情況中做那類行為.
注意:相同的外顯行為可以有極不同的格律.
例如:有兩商人嘉誠與忠直.
嘉誠一心要成為富翁。經過細心分析,他認為奉行童叟無欺,將會令他有良好商譽.
由此,嘉誠做生意童叟無欺之行為,其格律是:
M1:當我能透過童叟無欺而建立良好商譽,則我會童叟無欺.
而忠直則認為欺騙顧客是不道德的,故此他做生意時也童叟無欺。他並不理會童叟無欺,會否為他帶來商譽;甚至童叟無欺會使他生意上有損失,他也不在乎
.因此,他的格律是:
M2:當我透過童叟無欺的行為而履行道德的行為時,我會童叟無欺.
雖然嘉誠和忠直的外顯行為是一樣的,但他們背後所依據之格律實極不同.
關於格律,還要引入一新概念,就是「格律之一般化形式」(the generalized form of a maxim).
假如我今天講完課後覺得很疲倦就決定去飲奶茶,這行為的格律是:
M3:每當我覺得很疲倦,我就去飲奶茶.
若果將這個格律中的「我」抽去,便可得到這格律的普遍化形式:
GM3:每當任何人覺得疲倦時,就要去飲奶茶.
由一個格律的形式到一個格律之一般化形式:
M: 每當我是___,我就要____.
GM:每當任何人是___,他就要____.
普遍法則 (universal law)
接著我們要解釋「普遍法則」,它有兩個意思: 「自然之普遍法則」和「自由之普遍法則」.
作為「自然之普遍法則」(universal law of nature):自然之法則不只是一個描述事情是如何發生的,而是總是必定如此發生的一般述句.
例如:假若一密封氣罐內的氣體溫度增高,則其壓力必增加.
這裡的"必定"(must)不是邏輯的(logical),而是「物理的必然性」(physical necessity).
因此,自然之法則就是一個表達物理必然性之一般述句.
作為「自由之普遍法則」(universal law of freedom):這是一個描述所有人都某特定情況下,應該做什麼的普遍原則(a universal principle describing how all people ought to act in a certain circumstance).
假若守諾言是真正的義務,那麼下面的原則就是一個自由之普遍法則:
「若任何人作出承諾,那麼他必定要守諾言.」
這裡的必然性是「道德的必然性」(moral necessity),因此自由之普遍法則就是一個表達道德必然性之一般述句.
意欲 (willing)
現在我們要分析「意欲」(willing)的意涵:
意欲某事成真比只是想(wish)某事成真更強.
我想世界和平,但這事之實現非在我能力範圍之內,故此我不是意欲世界和平.
當然,不容易說清當某人意欲某事成真時,他會做什麼.
依某一看法,意欲某事成真就像命令你自己去使該事發生.
例如,你意欲舉起手,就像你命令你自己舉起手.
有些事態(state of affairs)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發生。例如,你跳上跳下而又身體不動.
若果你意欲此事態成真,那康德會說你的意欲是自相矛盾的.
這是不一致地意欲(willed inconsistently)的一種方式.
另一種意欲的不一致就不是這麼明了.
假設某甲意欲不動,但同時又意欲跳來跳去.
雖然單個意欲來看是自我一致的(self-consistent),但同時意欲兩者卻是不一致的(inconsistent to will both of them at the same time).
第三種方式是,假定的一些事是每個人必定意欲的,例如:每個人都意欲避免受強烈的苦楚.
那麼當某人甲意欲某個跟此普遍意欲不一致的事時,我們就說甲的意欲是不一致的.
有時候,康德說某人的意欲是不一致時,又是另一意思.
假設甲意欲倫理學拿A,但又意欲不上課不看書。根據常理這大概是不可能的.
如比甲的意欲是不一致的.
一般而言,一個人的意欲是不一致的,若果他意欲P成真又意欲Q成真,並且P和Q同時為真是不可能的.
有了上述的基本概念,我們便可進一步了解「無條件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