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警察局

澳門刑事警察部門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警察局,簡稱司警,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轄下的刑事警察部門,負責偵查以及打擊犯罪行為。

澳門有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司警是專責預防和調查犯罪,協助司法當局的刑事警察。治安警的主要職能包括: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寧;預防、偵查及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及私人財產,管制非法移民,負責出入境工作以及管制及監察車輛與行人之通行。

根據已通過並將於2020年10月12日生效的《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澳門特區政府司法警察局將增設保安廳及其轄下部門——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並成立恐怖主義罪案預警及調查處、網路安全處,分別專責維護國家安全、反恐、維護網路安全等工作。

機關職責


預防犯罪行為,監視與稽查公共場所與設施,以及一切涉嫌有助於犯罪的地點;
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犯罪調查;
協助法官或檢察官,並按照他們的請求進行偵查工作,承擔司法行政輔助機構的職責。

獲得榮譽


刑事調查廳在2001年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授予英勇獎章。

歷史沿革


● 1960年8月19日,澳葡政府在澳門設立了司法警察署,目的是將海外(指澳門)的偵查與預審部門集中在一起,以便在葡萄牙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則基礎上,以最佳的模式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 1971年10月12日,澳葡政府將原有的澳門司法警察署提升為廳級部門,撤銷了助理督察的職位,以廳長代之,同時在廳內增設一個督察職位。司法警察廳廳長由檢察院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
● 1975年12月19日,澳葡政府提升澳門司法警察廳為澳門司法警察司。澳門司法警察司在行政上直屬澳門總督,而在刑事訴訟的運作上由葡萄牙檢察長指導。
● 1979年8月4日,為了明確司法警察司的運作,澳門立法會頒布司法警察司組織法,規定司法警察司為一負責刑事偵查、犯罪預防及協助司法當局的直屬澳門總督的警察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接受檢察院的指導,但有權對所有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歸檔。司法警察司司長由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出任,副司長一職也於1986年通過的法令規定,必須由澳門總督在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或一等督察,或至少從事法律工作五年的法學士中任命。
● 1999年12月20日,隨著澳門回歸祖國,司法警察司更名為司法警察局,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但在刑事調查工作中接受檢察院領導。局長和副局長的任職條件與回歸前相同。
● 2006年,為配合社會發展需要,重新規範司法警察局在調查清洗黑錢犯罪、資訊犯罪和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專屬許可權,並調整組織架構。

機關地址


• 司法警察局總部設在澳門龍嵩街;
• 司法警察學校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
• 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設在路氹蓮花大橋口岸前。

基本職能


• 調查及預防犯罪;
• 按照司法機關請求進行偵查工作,承擔司法行政輔助機構的職責。

機構設置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警察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警察局
局長、副局長以及領導層
• 刑事調查廳
• 毒品罪案調查處
•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
• 第一科-侵犯人身罪案調查科
• 第二科-侵犯財物罪案調查科
• 第三科-欺詐罪案調查科
• 第四科-搶劫罪案調查科
• 第五科-資訊罪案調查科
• 縱火罪案調查科
• 刑事資料暨技術科
• 車務管理科
• 危機談判組
• 司法鑒定化驗所
• 生物化學檢驗組
• 毒品及毒物檢驗組
• 槍彈檢驗組
• 文件檢驗組
• 物理及化學檢驗組
• 現場勘查組
• 管理暨計劃廳
• 人事管理暨一般行政事務科
• 財政管理科
• 財產管理科
• 接待及投訴中心
• 警民關係研究組
• 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
• 組織、資訊暨電訊處
• 人事、財政暨財產管理處
• 司法警察學校
• 情報處
• 情報分析中心
• 跟蹤隊
• 博彩罪案調查處
• 法律輔助辦公室
• 關注少年組
機構設置示意圖

增設機構


因應司法警察局承擔的職責及組織架構均有所擴大,將增設一名副局長,按新增部門而設立相應的主管職位,並調整司警局的人員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