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提單
副本提單
副本提單通常指的是提單(即正本提單)的複製件。副本提單即提單上沒有承運人簽字副本提單正面注有“副本”(Copy)和(或)“不可轉讓”(Non-negotiable)的字樣,且通常沒有背麵條款。副本提單船方不簽字,其份數或是按照託運人要求或是由船方自行確定。蓋章,只供工作上參考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副本提單正面注有“副本”(Copy)和(或)“不可轉讓”(Non-negotiable)的字樣,且通常沒有背麵條款。副本提單船方不簽字,其份數或是按照託運人要求或是由船方自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這裡的提單,僅是指的正本提單,副本提單沒有提單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但它對啟運港、中轉港和目的港的代理人和載貨船舶是不可缺少的文件,是貨方、船方和港方聯繫和安排工作的憑證之一。
1)正本提單上有ORIGINAL的字樣,副本提單有COPY的字樣;
2)正本提單有背麵條款,副本提單背面是空白的;
3)副本提單有NON-NEGOTIABLE的字樣
4)正本提單是指在法律和商業上都是公認有效的提單,副本提單是指僅作為工作上參考之用的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