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電線路
從降壓變電站把電力送到配電變壓器或將配電變電站的電力送到用電單位的線路
配電線路(英文:distribution circuit)是指從降壓變電站把電力送到配電變壓器或將配電變電站的電力送到用電單位的線路。
配電線路電壓為3.6kV~40.5kV,稱高壓配電線路;配電電壓不超過1kV、頻率不超過1000Hz、直流不超過1500V,稱低壓配電線路。配電線路的建設要求安全可靠,保持供電連續性,減少線路損失,提高輸電效率,保證電能質量良好。
一、配電線路跨步電壓觸電事故的特點:
(1) 觸電都是因跨步電壓造成,但當事人卻不知什麼原因造成;
(2) 事故均由於操作10 kV支線跌落式熔斷器不當造成;
(3) 操作人安全技術素質低下,遇到單相接地的突發事件,不能正確處理,監護人也不能提供正確有效的處理方法,導致觸電事故發生;
(4) 救護人員不熟悉緊急救護和觸電急救知識,發生事故后驚惶失措,不能冷靜、妥善處理,以致自己也遭觸電;
(5) 都是等到接地點自然斷開,觸電者才脫離電源,幸虧搶救及時,否則後果更嚴重;
(6) 10 kV支線跌落式熔斷器等線路設備裝置不符合標準,設備驗收、運行維護等工作不到位。
二、應吸取的教訓和預防措施
(1) 發生類似電弧放電接地短路事故時,首先應設法將短路點切斷。如當發現上述第一起事故中拉開10 kV中山123線唐下舒支線C相跌落式熔斷器弧光很大,並有熔化的鋁液不斷滴下時,應迅速將熔斷器合回原來位置,使負載電流電弧熄滅,並搞清起弧原因。如因分支線擔負的變壓器容量很大,則應先切開配變負荷,再操作熔斷器;如因操作不當引起引接線或熔絲頭接地的,應該馬上用絕緣操作桿把引接線或熔絲斷頭挑離,使短路點消失,再設法將熔絲管摘下。
(2) 工作人員站在水泥桿上時,由於短路電流主要通過水泥桿配筋流入大地,水泥桿電阻小,相對的電位差小,因此,流經人體的電流很小,一般不會有麻電感覺。然而人體一旦接觸地面,並存在一定距離,由於接地電阻及土壤電阻形成相對的距離電位差,容易使人體因跨步電壓觸電。防止跨步電壓觸電的措施是人體不能同時接觸電桿和地面;應單腳或雙腳並立跳動位移,或者穿絕緣靴。並且跳躍直到跳出危險地區為止(距電源接地點8 m以外)。
(3) 觸電急救必須分秒必爭,但是不能盲目亂救。觸電急救,首先要使觸電者迅速脫離電源,同時在脫離電源過程中,救護人員既要救人,也要保護自己。根據《安規》(DL409-91)要求,工作人員必須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4) 加強工作人員安全技術知識培訓的同時,還應加強操作技能和事故預想的培訓。
(5) 應根據“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運行規程”標準,加強對配電線路及設備的定期巡視和維護工作質量,制訂相應的經濟考核制度,並嚴格執行。
(6) 應嚴把配電設備投產驗收關,對不符合《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SDJ206-87,《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73-92和各省(市)農村低壓電力設施裝置標準的配電線路設備,不予投產。根據《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SDJ206-87第5.0.11條規定,戶外配電裝置的帶電部分與接地部分的最小間距應滿足大於200 mm的要求,而中山123線唐下舒分支跌落式熔斷器帶電部分與接地部分的間距只有130 mm,裝置不符合標準,應按標準整改。
(7) 根據浙江省電網的反措要求RW4-10,RW3-10型跌落式熔斷器屬於淘汰產品,應更換成PRW1-10F(W),RW11-10型等高質量的標準系列產品。
三、對《安規》相關內容的修改建議
(1) 建議將《安規》(電力線路部分)2.1.3條修改為“巡線人員發現導線斷落地面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 m以內,防止跨步電壓觸電,並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增加“防止跨步電壓觸電”這句話的目的是增強工作人員對跨步電壓傷人概念的進一步認識。
(2) 由於10 kV配網支線帶負荷拉合跌落式熔斷器的情況十分普遍,一旦遇到較大電弧或電弧難以熄滅時,許多工作人員往往想不出有效方法應付,束手無策,為此,建議在《安規》中增加一條內容:“在拉合跌落式熔斷器時,如發現電弧較大,不論當時的操作是拉開或合上跌落式熔斷器,均應迅速將跌落式熔斷器向合閘方向合足,待查明原因消除隱患或切除負荷后,再行操作。”
定期對配電線路進行巡視可以掌握線路的運行狀況,及時發現缺陷和沿線威脅線路安全運行的隱患,從而提高供電可靠性,減少線路事故的發生。
巡線人員必須熟悉管轄線路的設備運行狀況,掌握設備變化規律和檢修標準,熟知有關規程規定,經常分析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線路巡視實行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一般缺陷應按時上報,重大缺陷及緊急缺陷立即上報專職技術人員、分公司及生產技術部,缺陷上報必須做到清楚、真實;同時對工作應盡職責,杜絕漏巡、漏查、漏項。
配電線路巡視分為定期巡視、夜間巡視、故障巡視、特殊巡視(節假日巡視、敏感時期巡視)、監察性巡視等多種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