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稅
工商業稅
工商業稅是建國初期開徵的重要稅種。營業稅和利潤所得稅稅種的身前。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草案)》,1950年12月予以修正。工商業稅由工商營業稅、工商所得稅、攤販業稅和臨時商業稅組成。其中,工商營業稅和工商所得稅是對固定工商業戶徵收的;攤販業稅是對從事固定經營或流動經營的攤店小販徵收的;臨時商業稅是對經營行為不固定的行商或者在外埠銷售本業以外商品的固定工商業戶徵收的。為簡化計稅和便於徵管,攤販業稅和臨時商業稅均採取與營業稅和所得稅合併徵收的辦法。1958年稅制改革時,將工商業稅中營業稅併入工商統一稅所得稅部分獨立為“工商所得稅”。
工商業稅按照工商業者經營方式,分為固定工商業、臨時商業及攤販業,分別採用不同的徵收方式:①固定工商業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分別徵收,並根據其會計制度的健全情況,分別採用自報查賬、依率計征;自報公議、民主評議;以及在民主評議基礎上的定期定額徵收等方法。②臨時商業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合併徵收。對固定攤商及規模較大的攤販,依民主評議方法徵收營業稅及所得稅;對一般攤販,採取在民主評議基礎上定期定額的徵收方法。
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公布《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工商業稅依營業額計算的營業稅部分,根據工業輕於商業,重工業輕於輕工業,日用必需品工業輕於奢侈品工業的原則,分行業制定比例稅率徵收。依所得額徵收的所得稅部分,按十四級全額累進稅率徵收,稅率最低為5%,最高為30%。並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對機器製造業等20個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中的一些產品的生產和某些業務的經營,分別減征所得稅10%至40%,以利於引導當時的私人資本向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行業投資。
1950年6月調整稅收后,政務院於1950年12月修正公布了《工商業稅暫行條例》。修正後的條例,將營業稅的稅率由原來的1%至20%,調整為1%至15%。所得稅的起征點和最高累進點都有大幅度提高,並將累進級數由十四級增加為二十一級。
1953年1月稅制修正,有關工商業稅的主要修正是:
①工商業應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均併入營業稅內合併徵收。合併后的營業稅率,調整為1.5%~15%。
②已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工業和商業的營業稅都不再繳納;已納貨物稅的貨物,免納工業營業稅,零售營業稅仍照繳納;不納商品流通稅和貨物稅的商品貨物,無論工業出售或商業零售,均照納營業稅。
③代購代銷或包銷,一律按進銷貨計稅。
④所得稅與地方附加合併徵收,合併后的稅率為7.5%~34.5%。
⑤臨時商業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稅併入臨時商業稅繳納,稅率不變,起征點提高。
⑥簡化小型工商戶及攤販的納稅手續,營業稅和所得稅合併計算,按月繳納。
1953年8月以後,根據全國財政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稅收政策要實行“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原則精神,對工商業稅作了補充修正,恢復對私營批發商業徵收營業稅,對國有商業批發工業品以及國有商業與合作社在本系統內部調撥農產品均不征營業稅,合作社與國有商業代理購銷農產品均不按進銷貨徵稅。
1958年稅制改革時,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部分併入工商統一稅;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部分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稱為工商所得稅。
1984年,試行第二步利改稅時產品稅從工商稅中分出來,10月1日開徵。工業品分24類,設260個稅目;農、林、牧、水產品設10個稅目,採取比例稅率,從價計征。最高稅率60%,最低3%。大型電力的發電環節按照供電量定額計征,千度10元。1987年,黃島區徵收產品稅1886.9萬元。
1984年10月1日開徵,以產品的增值額為課稅依據,納稅者為生產和進口應稅產品的企業、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增值稅設31個稅目,稅率最低8%,最高為45%。1987年黃島區徵收增值稅13.15萬元。
1984年10月1日將營業稅從原工商稅中分出來另行徵收。從事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政電訊、公用事業、出版業、娛樂業、加工修理業和其他各種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商品銷售收入或經營業務收入的一種稅,共設12個稅目,25種稅率,最低為3%,最高為15%。1987年黃島區徵收營業稅697.5萬元。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固定工商業,除應納工商稅中之營業稅外,還應依所得金額累進計算交納所得稅。”規定了21個計稅等級,最低稅率5%,最高為30%,地方附加是正稅的15%。1958年稅收制度改革,將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併入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即成為一個獨立稅種,稱工商所得稅。主要對集體所有制企業徵收。1963年4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徵收辦法的試行規定》,根據個體經濟要重於集體經濟,合作商店要稍重於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及其他集體經濟,集體經濟之間負擔要大體平衡的精神,按經濟性質和行業,規定了不同的稅率。1966年為扶持農村發展社隊企業,對社隊企業所得稅,按起征點的比例稅率20%徵收。1979年後,為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對工商所得稅不分工業、商業、城鎮、農村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一律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納稅。1981年1月1日起,對人事工業、建築安裝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修理修配業等集體所有制企業徵收集體企業所得稅。1987年黃島區共計徵收集體企業所得稅94.6萬元。
1950年政務院頒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后,開始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徵收範圍為機動車船和非機動車船。1973年簡化稅制,工商企業的車船使用牌照稅併入工商稅。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稅,又把車船使用稅設為一個獨立的稅種,根據車船的種類、大小、使用性能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稅額,1987年開始徵收。其稅額為:乘人汽車(包括電車)按座位計稅,10座以下每輛年稅額108元;40座以上每輛年稅額240元。載貨汽車,按凈噸位計稅,每噸年稅額為42元;三輪摩托車輛年稅額24元。人力駕駛車輛(包括三輪及其他人力拖行車輛)每輛年稅額3.6元;畜力駕駛車輛每輛年稅額3.6元。船舶稅額按噸位計算征,機動船150噸(凈噸位)以下,每噸年稅額0.6元,30噸以上每噸年稅額1.4元。1987年黃島區徵收車船使用稅8.4萬元。
1950年政務院頒布《屠宰稅暫行條例》,對宰殺豬羊出售者,按宰后實際重量從價計征10%的屠宰稅,自宰自食者免征。1953年屠宰商的稅收率為15%,農民自養自宰的豬羊出售部分按13%徵稅,自食部分仍免征。1957年宰殺豬羊稅率8%。1973年將經營屠宰業的屠宰稅併入工商稅,對個人或集體單位宰殺的應稅畜類採用定額稅率,牛每頭徵稅4元,豬每頭2元,羊暫免征。1982年,對有證個體屠宰戶按收購環節、零售環節各3%稅率計征。1985年以市場銷售平均價×計稅重量后,按3%計征。1987年黃島區徵收屠宰稅0.8萬元。
新中國成立后,按照政務院《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決定》的指示,對鹽稅實行“從量核定,就場徵收,稅不重征”的原則,按鹽稅的用途徵稅。1950年至1959年,食鹽每噸徵稅140元,漁用鹽每噸42元,工業用鹽免征。1960年後,食用鹽每噸徵稅159元,漁用鹽29元,農牧用鹽55.8元。1984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暫行條例》省內食鹽銷售的稅額為:國營鹽場每噸徵稅154元,集體鹽場每噸150元,洗粉鹽每噸140元,粉洗精鹽、再製鹽每噸130元。1987年黃島區徵收鹽稅7.7萬元。
1973年開徵,是由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等5種稅合併起來的一個稅種。共設44個稅目,最高稅率為60%,最低為2%。凡在黃島區從事工業生產、交通運輸、商業經營、進口貿易、農產品採購、服務性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課稅對象,1984年試行第二步利改稅後停徵。
1982年7月1日開徵,凡鍋爐和工業窯爐燒用原油、重油的單位為徵稅對象,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原油、重油根據產地為每噸稅額40至70元。黃島區按每噸稅額70元徵收。1987年黃島區徵收燒油特別稅26.6萬元。
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頒布了《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的通知。10月1日開徵,凡用自籌資金搞基本建設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計劃的建築工程投資的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所屬的城鎮集體企業部是納稅人。按工程投資總額的10%徵稅。1987年黃島區徵收建築稅63.2萬元。
1987年開徵,按房屋價值計征,以房屋原價減去10%至30%后的餘額計征,稅率為1.2%;出租房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稅率為12%。1987年黃島區徵收房產稅40.4萬元。
1984年10月,黃島區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交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按7%徵收,稅款用於黃島區城市維護建設。1987年,黃島區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180.8萬元。
1985年開始在國營企業依獎金額為依據徵收的稅種。稅率分四檔,按全年發放各種形式的獎金總額計算。獎金總額為標準工資1個月內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1個月至2個月的部分,稅率為50%;超過2個月至3個月的部分,稅率為100%;超過3個月的部分,稅率為200%。1987年黃島區徵收國營企業獎金稅0.6萬元。
黃島區為六類和六類以下工資區,1987年開徵個人收入調節稅,年徵收0.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