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是2005年交通部發布的管理法規。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5年第5號)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4月6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 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負責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八條 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查,並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
第九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當註明變更理由。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 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 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后,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並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交通部批准;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交通部備案。若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內容不一致,應徵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覆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台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並應當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對管理台帳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製辦法》核定。
第二十條 由於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二條 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大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