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宗教寬容

論宗教寬容

《論宗教寬容》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創作的自然神論著作,首次出版於1689年。

論著主要闡述政教分離和信仰自由的主張,認為信仰是個人私事,與國家政治無關。教會應在不與國家和社會利益衝突的前提下活動,並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平等、寬容的對待。批駁教權至上的觀點並反對無神論思想。

作品簡介


宗教狂熱分子打著“保衛真正的宗教”的旗幟,以關心其他教派信徒的靈魂為借口,把信仰不同的教徒打成異端,進行迫害,但對泛濫於本派信徒之中的真正的罪惡活動卻視若無睹,這證明他們所說“保衛真正宗教”的言論不過是黨同伐異的偽善之辭。
真正的教會最基本的標誌是有宗教寬容精神,真正的基督徒應具有寬容精神。任何人,如果缺乏仁愛、對人類、對非基督徒的友善和理解,就不配被稱作真正的基督徒。只有在宗教問題上對那些持有異議的人實行寬容,才於墓督教教旨和人類理想的本質相一致。對不同信仰者實行迫害並非真正的基督徒所為。
為了保證信仰自由和宗教寬容,必須實行政教分離,以剝奪教會和政府對執不同信仰者進行迫害的權力。政府和教會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組織,政府皆外,即保護公民對財物的所有權,教會皆內,即拯救信徒的靈魂。政府可採取強制性手段干涉公民行為,而宗教只是內在的信仰,無法強制干涉,教會也無權強制干涉。因而,政府無權擂手宗教信仰,教會也無權使用法律和武力來處理信仰問題。
政府是公民根據契約組織起來的民主機構,它只有保護公民的職責,無權與某派宗教和教會聯繫,以行政權力強制公民信仰某種宗教。教會是信教者的自發團體,公民有參加的自由,也有退出的自由。信徒在信仰問題上只聽從自己的意願,而不受任何外在的壓力和約束。教會無權插手公民的私人事務,更無權使用暴力和強制手段。對於不同信仰者,宗教無權干預其信仰自由。即使在自己看來,他已步入歧途,但那是他個人的不幸;作為平等的另一宗教信仰者,你無權勸說、或強迫他放棄信仰。
如果屈從於外力而信仰,這從根本上違反宗教信仰的本質。即使是上帝,也不會違背信徒的意願,強制他得到拯救。信仰必須是自由的。真正的宗教絕不可能通過強制手段來維持自身。宗教本質上是一種信仰。信徒們所以信奉某宗教,在於他們相信該宗,教的教義,信任該宗教的神,相信該信仰可使自己得到拯救,獲得永生。因此,信仰必然是自由的。一切宗教狂熱分子都只是把本教派所信奉的教義宣布為天賦真理或“上帝的啟示”,而把其他宗教武斷地斥責為異端,並且以武力強迫人們放棄自己的信仰而接受他們的信仰。
但實際上,所謂的“上帝的啟示”並不能得到證明。各個教派都有權把自己的教義說成是“上帝的啟示”。人的一切知識都來自於經驗,但我們的經驗對“天賦觀念”、“靈魂”、“上帝”等一無所知,所以對它們我們只能信仰。專橫武斷的宗教狂總認為通向天國的路只有一條。但是各個教派都認為自己所遵循的宗教是唯一的一條。究竟選擇哪一條道路走向天國要由人們自己做出理智判斷。無論達官貴族也好,教會也好,都不能有十足的把握找到這條確能通向天國的路。
所以,任何人都有權按自己的理解來信仰宗教,沒有人有權把自己的信仰當作唯一的信仰強加於他人。對異教徒實行暴力,固然可以達到某種外在的順從,但卻不能真正贏得內在的信仰。

創作背景


洛克的時代,各宗教之間的互相謾罵和殘酷鬥爭達到了極點,甚至軍隊和世俗政權也捲入了這場鬥爭中,經過數十年的宗教鬥爭后,各宗派都認識到,酷刑、流放、屠殺都不能把對方消滅,互相寬容、和平共處是唯一的選擇。洛克的《論宗教寬容》一書便是這一背景的產物。
《論宗教寬容》創作於1685年間,是作者寫給好友菲力·范·林堡格的一封信。原文為拉丁文,以《寬容書》為題目,1689年匿名發表於荷蘭。同年,荷蘭文本、法文本、英文本相繼問世。

作品鑒賞


在該書中,洛克批判了君權神授思想,系統地闡述了政教分離和信教自由的主張。他認為,宗教不是國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必須嚴格區分公民政府的事務與宗教事務,並正確劃定二者之間的界限。在他看來。國家是由人們組成的社會,人們組成這個社會的目的是為了謀求、維護和增進人們自己的利益。教會則是人們自願結合的團體,人們加入宗教的目的是為了能夠用上帝允許的方式禮拜上帝,以達到拯救靈魂的目的。他提出,政府不應干涉教會事務,國家對教會應一視同仁,平等相待,實行寬容政策。但教會活動亦不能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反對本國政府,還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洛克關於宗教寬容的思想,是他自由主義思想在宗教間題上的體現,同時,他為政教分離和信仰自由的主張所做了理論論證,也豐富了他的自由主義思想,對進一步清除君權神授思想有著進步的意義。
政教分離
為了闡述宗教寬容的思想,洛克首先釐清了公民政府事務與宗教事務的區別,以此來限定政府與教會各自所應擁有的權力。他認為,為了解決“那種經常性的爭端,即以那些關心或至少是自認為關心人的靈魂的人為一方,和以那些關心國家利益的人為另一方的雙方爭端”,必須“嚴格區分公民政府的事務與宗教事務,並正確規定二者之間的界限”。
洛克繼承和發展了自然法與社會契約思想,並由此推論出一系列思想理論,如有限政府、分權思想等等。
在洛克看來,“國家是由人們組成的一個社會,人們組成這個社會僅僅是為了謀求、維護和增進公民們自己的利益。而公民利益是指“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諸如金錢、土地、房屋、傢俱等外在物的佔有權。
他認為,“公眾利益是檢驗全部立法的準則和尺度”,因而作為國家權力的執行者——官長的職責也只能是保護公民利益,即以平等的法律為準繩保護公民以及公民的所有物,去“懲罰那些侵犯任何他人權利的人”,“它不能、也不應當以任何方式擴及靈魂拯救”。在書中,他主要從官長權力來源的本身、心靈內部的信仰無法依靠外部力量以及靈魂得救路徑的唯一性三個方而來論證公民政府的權力僅與公民利益有關,但無法擴及靈魂拯救,“與來世毫不相干”。
信仰自由
洛克通過闡述公民政府事務與宗教事務之間的區別來表達其宗教寬容思想的同時,也討論了人們如何信仰的問題,亦即人們信仰要求什麼。
他認為,人們之所以加入某一教會是因為在這裡人們可以通過自己內心確信的方式禮拜上帝,並且可以“互相啟發和開導”;而這些僅靠私人力量是辦不到的。這些事務由於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其目的是為了拯救人們自己的靈魂,因此官長與各教會不應該去干涉他人信仰的行為,應持寬容的態度。“那些想從外部以機械手段強迫人們改變信仰的人,是對真正的宗教犯下彌天大罪。”洛克認為,“為便於更清楚地理解寬容的全部問題”,教會必須考慮外部禮儀以及信條這兩個問題。

作品影響


洛克在《論宗教寬容》一書中,駁斥了當時盛行的政教關係的觀念。他提供了強有力的論證以說明國家強制力在宗教事務方面是不起作用的,國家也無力促使任何人進入天堂。充其量,國家強制力僅僅能夠獲得表面的虛偽遵從。此外,他主張寬容與尊重非但不會顛覆政權,相反地,還具有使少數派宗教成為社會穩定而非社會分裂之源頭的功效。洛克的這種思想深深地影響了很多美國思想家,對托馬斯·傑斐遜和詹姆斯·麥迪遜的影響尤為深刻,他們在構建一種博大寬廣的宗教自由觀念時總結利用到了洛克的成果。洛克的洞察力為現代宗教自由的體制建立了基礎。
作品爭議
《論宗教寬容》在英國出版后的第二年,牛津大學女土學院的尤納斯·普洛斯特教士即發表文章批評洛克,洛克也很快寫出了回應文章。兩個人的論戰持續了十幾年,洛克去世前一個月還在寫第四篇回應普洛斯特的文章。

作者簡介


約翰·洛克(1632-1704)出生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完成後的一段時期里,出身於商人家庭,父親是清教徒。大學畢業后長期擔任後來成為“輝格黨”領袖的莎夫茨伯里伯爵的秘書,他本人也參加了“輝格黨”的政治活動。他的主要哲學著作是花二十年時間寫成的《人類理智論》,此外還有《政府論兩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