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目錄
(1)
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后施行。
(2)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3)
監督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包括聽取和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和專題報告;改變或者撤消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決議在本行政區域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預算的執行。
(4)
選舉、罷免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本級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以及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