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鉤周轉指標
掛鉤周轉指標
掛鉤周轉指標應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整理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面積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
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周轉指標,是指國家和省為了控制掛鉤規模和周期,批准並下達給有關縣(市、區)一定時期內的一定數量的用地規模。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準。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
掛鉤周轉指標由項目區內拆舊的建設用地復墾的耕地歸還,其他地類復墾的耕地不能用於核定歸還指標。
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控制,並嚴格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
1、掛鉤周轉指標按照農村居民點和農村工礦廢棄地等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形成的耕地面積等量核定,項目區內使用掛鉤周轉指標的建設用地報批實行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面積雙控制,即項目區內報批建設佔用耕地規模不得超過經核定批准使用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項目區內報批建設用地總規模不得超過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的總規模,以最終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總量有所增加、質量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