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鉤周轉指標

掛鉤周轉指標

掛鉤周轉指標應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整理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面積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

基本概念


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周轉指標,是指國家和省為了控制掛鉤規模和周期,批准並下達給有關縣(市、區)一定時期內的一定數量的用地規模。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準。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

使用方法


掛鉤周轉指標由項目區內拆舊的建設用地復墾的耕地歸還,其他地類復墾的耕地不能用於核定歸還指標。
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控制,並嚴格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
1、掛鉤周轉指標按照農村居民點和農村工礦廢棄地等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形成的耕地面積等量核定,項目區內使用掛鉤周轉指標的建設用地報批實行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面積雙控制,即項目區內報批建設佔用耕地規模不得超過經核定批准使用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項目區內報批建設用地總規模不得超過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的總規模,以最終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總量有所增加、質量有所提高。
2、掛鉤周轉指標以項目區為考核單位,項目區的用地規模不得突破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對各項目區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歸還進度等,由省轄市國土資源局結合項目區實施檢查驗收情況分年度獨立進行考核和管理,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對試點縣(市、區)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歸還進度等,由省轄市國土資源局綜合轄區內的所有項目區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整體考核和管理,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3、使用掛鉤周轉指標的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符合掛鉤年度實施計劃。掛鉤周轉指標必須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區的規模控制,不得挪作他用,並應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優先用於拆舊地塊農村居民的安置和鄉村基礎設施等建設,使用後有節餘的,可用於城鎮建設。要從嚴控制用於商品房開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用於商品房開發的,應是國有土地,並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掛鉤工作要充分尊重群眾意願,妥善開展有關土地權屬調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