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風險

風險事故在個人承受力內的結果

可接受風險是指預期的風險事故的最大損失程度在單位或個人經濟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最大限度之內。

風險準則


對於風險分析評估的結果,人們往往認為風險越小越好。實際上這是一個錯誤的概念。減小風險是要付出代價的。無論減少危險發生的概率,還是採取防範措施使發生危險造成的損失降到最小,都有要投入資金、技術和勞務。通常的做法是將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的、可接受的水平上,根據風險影響因素,經過優化,尋求出最佳方案。“風險與利益間要取得平衡”、“接受合理的風險”——這些都是風險接受的原則。風險可接受程度對於不同行業、不同系統、不同事物有著不同的準則。
制定可接受準則,除了考慮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外,環境污染和對人健康潛在危險的影響也是一個重要囚素,並且制定的準則必須是科學、實用的,即在技術上是可行的,在應用中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標準的制定要反映公眾的價值觀、災害承受能力。不同地域、人群,由於受價值取向、文化素質、心理狀態、道德觀念、宗教習俗等諸多因素影響,承災力差異很大。其次,標準必須考慮社會的經濟能力。標準過嚴,社會經濟能力無法承擔,就會阻礙經濟發展。
風險評價過程中,由於可以採用定性、相對和概率不同種評價方法(見第六章),所以可接受風險的內容表現形式也不相同。如定性評價方法的可接受風險直接表現為法規或經驗要求。在相對評價方法中,常採用加權係數的辦法,並通過一定的數理關係將它們整合在一起,最終算出總的風險評分,可接受風險分值的確定是通過對一個行業內的若干企業進行試評,然後對不同企業的風險評分進行分析總結,就可以得出在一定時期內適用於該行業的可以接受風險分值。概率評價方法使用周期死亡概率作為可接受風險量化值。
根據GB/T28001_2009標準的可接受風險定義,一個具體的組織確定可接受風險依據的最低準則是組織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在此基礎上,組織可依據其方針體現的管理意圖,提出高於法律法規要求的可接受風險界定準則。

風險值


可接受風險值(acceptable risk value)在確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下。經過長期積累或反覆驗證並被相瘡人群或組織接受的風險值。亦可以稱為安全指標。

界定方法分析


風險的可接受性水平的確定是一個很困難的課題,這主要體現在研究方法上。國外大概從60年代末就已經開始了有關研究,後來經歷了三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認為風險的可接受性是受技術手段決定的;第二階段,認為風險的可接受性是一個多維的變數,它的水平的確定應由專家與公眾共同參與;最後,把可接受性風險看成是一個社會一政治事件,健康風險和環境風險僅僅是包括在內的因子。
1.技術決定的可接受性風險
風險的研究最初源於自然災害的預報以及工程的技術安全分析 通過例行的風險分析技術得出的結論指導著政府的決策。Starr(1969)0 最早用“顯示偏好法”得出了不同風險的社會可接受性度量,他認為足夠充分的歷史資料可以揭示人們在一定時期相對穩定的生活方式與觀念 一般認為,可接受性的水平與自身利益的驅動呈相關關係,並且人們傾向於接受由於自願行為帶來的風險,而不樂意接受因非自願行為帶來的風險,但Start的方法不能成功地預測風險的社會接受。
風險比較分析是一種最直接的方法.也應用得最廣。它通過比較估算的各種危害的年度死亡,得到各種危害的死亡風險(Cohen&Lee,1979)一。別的比較方法是一系列估算每年一百萬人中死亡機會增加的風險(W ilson.1979)。The Royal Commiss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1987)通過對一定年份的致死率的比較分析得出了風險的可接受水平與不可接受水平的列表 致死率小於1/10 的被認為是可接受的.大於1/to。的被認為是不可接受的,介於二者之間的風險需要發出警告或採取其它相應措施 但只採用致死性數據給風險排序同樣存在問題:1)計算的精度可疑;2)建立個人或社會優先權時,並非所有死亡的相關性都相等(3)死亡可能性只是風險可接受性包含的其中一個因素:4)縮少了“公認的風險”和“可接受風險”間的區別;5)束提出受影響個人期望的風險接受的累積性影響。Allen(1987)“在比較時用了4個不同的風險概念:癌症發生率、非癌症健康風險、生態影響和財富影響。
2.公眾參與確定風險水平
隨著在決策時處理信息方法的發展,人們開始從多維定性角度研究風險可接受性的確定 研究焦點是專家和外行公眾對不確定後果作綜合決定的認識過程,引人了個人的心理測驗研究。風險的可接受性帶有很大的主觀因素,專家通過經驗判定或者模型模擬(如啟發性模型)等數學方法得出的風險水平的排序雖然比較客觀,但由於專家與公眾對風險的理解方式不同而使排序結果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專家傾向於對年死亡率的考慮,而公眾則更加傾向於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且只有在關係到個人切身利益時公眾才關心風險的發生及其造成的各種可能後果。
3.可接受性風險的政治因素
隨著80年代可接受性風險的研究不斷深人.原有的技術風險的概念逐漸擴大 風險概念的重心開始向政治的或社會的問題傾斜。進行風險管理時,人們也開始把社會的、政治的以及經濟的因素統統考慮到風險分析技術中去。在第二階段的基礎上,加上信任、公道、公平去定義可接受性風險作為社會一政治鬥爭,健康風險只是其中的一個因素。
Thompson(1 980)|1 強調要考慮到實際的社會背景的多樣性來理解風險的可接受性。Douglas and Wildavsky(1982)口一主張不同群體中個人對風險的認識是基於特殊的文化背景的。對風險除了進行技術評估以外,還要對其進行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這一觀念的改變豐富了風險理論與風險技術。同時也為政府職能部門進行科學的風險管理提出了一種新的思路。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決策者面臨這樣一個難題:受影響公眾並不總能分享國家或地方的利益以及在政策選擇時如何平衡國家利益和當地所付出的代價。衝突本身至少包括了三方面利益:受影響公眾、控制或負責任的團體、當地政府,不能不充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