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監侯

清朝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斬監候為“斬立決”的對稱,是指明清時對於判處死刑的罪犯,不立即執行,而是監禁起來等候秋審或朝審複核。

明代《真犯雜犯死罪條例》中,應判處斬監候的罪名大致包括謀殺、故意殺人、受財枉法、聚眾打奪致人死亡、白晝搶奪傷人、誘拐良人致人死亡、左道殺人、因奸盜威逼人致死等。清律中罪名數量有所增加,但基本是一些危害統治秩序的惡性刑事犯罪。

當罪犯在州縣初審中被擬判為斬/絞監候時,都需層層審核,經過府、省、中央的依次複核后,最終奏請皇帝裁決。經過複核,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等幾種情況。其中“情實”一類奏請執行死刑,其他罪犯基本可以獲得一條生路,免於處死。這一制度同時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權和慎刑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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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斬監侯
斬監侯
清蔣良騏《東華錄·康熙二十一年》:“朱方旦詭立邪說,妄言休咎,煽惑愚民,誣罔悖逆,應立斬;顧宏齊、陸光旭、翟鳳彩甘稱弟子,造刻邪書,俱斬監候。”
魯迅《且介亭雜文·隔膜》:“而運命大概很悲慘,不是凌遲,滅族,便是立刻殺頭,或者‘斬監候’,也仍然活不出。”
《明實錄·憲宗實錄》:奏發其事,差官械綺,並籍其財產人口至京命法司會問,擬綺唱造妖言律斬監候處決,所籍財產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