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證
流動人口證
流動人口證指的是不在常住地到異地去所在異地派出所應該辦理的證件。
流動人口證是國家為了保證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而實施的一項證明。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是中國長期堅持的人口政策,所以,有外出經商、務工意向的人群務必在出行前辦理流動人口證,以免用到時手忙腳亂。特別是最近一段時間,外地的特別是北京、廣州、深圳等人口流向比較密集的城市計劃生育部門對外來人員的婚育情況查得比較嚴,沒有流動證根本找不到工作,甚至連住房都租不到。
之所以說臨行前必須辦理流動證,是因為好多地方的計劃生育部門要求,流動證必須本人去辦,不能代辦。流動人口證分兩種情況;男持證人和女持證人,男的去辦理因為不需要孕檢所以很簡單。女的又分兩種情況,未婚的和已婚的,未婚女性不需要孕檢也很簡單。已婚女性需要到縣一級計劃生育部門參加孕檢方可辦理。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一、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並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二、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於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注
《婚育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有效。
《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轉讓或者塗改。
《婚育證明》丟失或者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並註銷原《婚育證明》。
持證人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驗證機關)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
驗證機關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應當將查驗結果在"查驗記錄欄"予以記錄並蓋章,對其中的已婚育齡人員進行登記。查驗后應當將《婚育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
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
現居住地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婚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並及時將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