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免責事由

約定免責事由

《若干規定》第7條主要從是否存在過錯和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兩個方面來規定了五種不承擔責任的抗辯事由。抗辯事由依次分別是:第一項是基於審計自身的固有局限,第二項是審計業務所必須依據的外部證據存在瑕疵,第三項是事務所已經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予以披露,第四項是被審計單位抽逃資金,第五項是出資人嗣後補足資金。其中,前三項事由屬於因沒有過錯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后兩項事由屬於因沒有因果關係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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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免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