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證據是“內部證據”的對稱。從被審單位及其所屬單位以外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書面資料或口頭答覆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外部證據的一部分是從被審單位的文件、資料中獲取的。例如購貨時外單位開出的發貨票; 另一部分是直接從被審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處獲得的。例如審查企業往來帳目時,審計人員向有關往來單位進行函詢獲得的答覆。一般認為,外部證據的可信程度比內部證據高,尤其是由審計人員直接從外單位取得的證據,如銀行提供的企業銀行存款帳對帳單。這是因為提供證據者的獨立性較強,以及資料、憑據不易被篡改的緣故。此外 證據的可信程度高低還與提供證據的單位或人員的社會信譽的高低有關。
外部證據主要包括外部有關單位提供的業務詢證資料,書面證明,從外部獲得的
實物證據以及外部有關人員的陳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