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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式
詞語釋義
徠儀式,讀音yí shì,漢語詞語,意思是多指典禮的秩序形式,如升旗儀式等,在古代這個詞也有取法、儀態或者指測定曆日的法式制度的意思。
1.取法。
語本《詩·周頌·我將》:“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朱熹集傳:“儀、式、刑,皆法也。”
2.指典禮的秩序形式。
唐·韓愈 《南海神廟碑》:“水陸之品,狼藉籩豆;薦裸興俯,不中儀式。”
宋·歐陽修 《歸田錄》卷二:“[劉岳]不暇講求三王之制度,苟取一時世俗所用吉凶儀式,略整齊之,固不足為後世法矣。”
3.指儀態。
漢·王粲 《瑪瑙勒賦》:“御世嗣之駿服兮,表騄驥之儀式。”
4.指測定曆日的法式制度。
《後漢書·律曆志中》
5.在人類學研究視野和意義範疇內,儀式首先被限定在人類的“社會行為”這一基本表述之上,但人類學家們對儀式的界說則見仁見智。有人認為“那些包含著世俗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國王和部落祈福的,人們稱作為儀式。”有人“將儀式視為基本的社會行為”。有人提出“儀式是純凈的行為,沒有意義或目的。”有人指出“儀式是關於重大性事務的形態,而不是人類社會勞動的平常形態。”在有的人看來,“儀式就像一場令人心曠神怡的遊戲”。有人認為“在儀式裡面,世界是活生生的,同時世界又是想象的……然而,它展演的卻是同一個世界。”利奇指出“在儀式的理解上,會出現最大程度上的差異。”儀式的意義如此廣泛,因此,套用某一定義對另一個族群的儀式行為進行解釋,可能就會產生重大的歧義。
語本《詩·周頌·我將》:“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朱熹集傳:“儀、式、刑,皆法也。”
宋·蘇轍《皇太后答書》:“將儀式於文考,以教孝於諸侯。”
《三元里人民抗英鬥爭史料·南海縣誌·梁廷棟傳》:“士得位,當霖雨蒼生;不幸老死螢窗。亦當儀式州里。”
《三國志·魏志·張既傳》“令既之武都”裴松之注引晉魚豢《魏略》:“楚為人短小而大聲,自為吏,初不朝覲,被詔登階,不知儀式。”
唐·韓愈《南海神廟碑》:“水陸之品,狼藉籩豆;薦裸興俯,不中儀式。”
宋·歐陽修《歸田錄》卷二:“[劉岳]不暇講求三王之制度,苟取一時世俗所用吉凶儀式,略整齊之,固不足為後世法矣。”
沈從文《邊城》二十:“老道士披上那件藍麻佈道袍,開始了喪事中繞棺儀式。”
徠漢·王粲《瑪瑙勒賦》:“御世嗣之駿服兮,表騄驥之儀式。”
《後漢書·律曆志中》:“及用《四分》,亦於建武,施於元和,訖於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有準。”
《隋書·律曆志中》:“逮於永平之末,乃復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方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