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2002年3月1日,財政部以財綜〔2002〕13號印發《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發行與銷售管理、安全管理、彩票監督、附則5章3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財政部印發《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財綜〔2012〕102號)。該《辦法》第59條決定,廢止2002年3月1日財政部發布的《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財政印《彩票銷售管暫規》
政,育局,各省、治區、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務院步規範彩票管》(【】號)規,財政制《彩票銷售管暫規》,予布,請遵照執。
附件: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彩票管理,規範彩票機構行為,促進彩票業健康發展,保護彩票購買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35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彩票是國家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而特許專門機構壟斷髮行,供人們自願選擇和購買,並按照事前公布的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有價憑證。
第三條 彩票機構指國家特許負責彩票發行和銷售的專門機構。
彩票發行分別由隸屬於民政部的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和隸屬於國家體育總局的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承擔,按省級行政區域組織實施。
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彩票銷售工作,由受彩票發行機構業務指導,隸屬於省和省以下各級民政、體育部門的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承擔,也可由彩票發行機構直接承擔。
第四條 發行彩票由國務院批准。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門、組織、個人均不得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
第五條 發行銷售彩票應當遵循誠信和自願購買原則,嚴禁以欺詐方式發行銷售彩票,嚴禁採取任何攤派或變相攤派等強迫性手段發行銷售彩票。
第六條 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流通,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
第七條 跨省級行政區域發行和銷售彩票,必須由彩票發行機構報財政部批准。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指的彩票機構之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參與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彩票發行銷售活動。
彩票機構可以對外委託電腦系統開發、彩票印製和運輸、彩票零售、廣告宣傳策劃等業務。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制定本系統對外業務委託管理方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國家對年度彩票發行規模實行額度管理。每年11月15日前,彩票發行機構應向財政部提交下年度彩票發行額度申請,經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后,由財政部下達給彩票發行機構執行。彩票發行機構可將財政部下達的額度分配給省級彩票銷售機構,並將分配方案抄送財政部和有關地方省級財政部門。省級彩票銷售機構對下分配額度,比照彩票發行機構的辦法執行。
年度執行中,如需增加發行額度,彩票發行機構應提前45個工作日向財政部提出增加發行額度的申請,經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十條 各類彩票的遊戲規則及發行銷售方式,由彩票發行機構報財政部審核批准。未經財政部批准,任何彩票不得上市發行銷售。
彩票遊戲規則包括彩票名稱、具體遊戲方法、單注彩票價格、設獎和兌獎方式,以及發行銷售細則等。發行銷售方式,指發行銷售彩票所採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採用電腦網路系統(離線和在線系統)、電話系統(行動電話和固定電話網路系統)、大規模集中銷售(大獎組)、郵售、網點銷售。禁止利用網際網路發行銷售彩票。第十一條 彩票機構擬修改彩票遊戲規則或發行銷售方式,應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由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未經財政部同意,彩票機構不得擅自修改財政部批准的彩票遊戲規則和發行銷售方式。彩票機構擬停止發行銷售已經財政部批准上市的彩票,應經同級彩票部門同意,並由彩票發行機構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彩票以人民幣計價,按面值發行銷售,禁止溢價或折價發行銷售彩票。
第十三條 彩票機構只能接受現金或銀行貸記卡投注。
第十四條 彩票獎金實行單注獎金額上限封頂,單注獎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各種彩票單注獎金封頂限額,按財政部批准的具體遊戲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 彩票機構不得設置獎池保底獎金。但初始發行某種彩票時,可用發行經費結餘一次性設置不超過200萬元的保底獎金,具體數額在遊戲規則中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 調節基金按不同彩票品種分別設置和使用,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調節基金累計超過200萬元時,超出部分可轉入獎池或設立特別獎;調節基金累計超過3000萬元時應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將超出部分從調節基金轉入獎池或設置特別獎。
彩票機構動用調節基金,需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彩票機構對中獎者個人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中獎者本人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第十八條 禁止向未滿18周歲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獎獎金。
第十九條 彩票機構應將彩票獎金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方式,一次性全部支付給中獎者。
第二十條 通過電腦系統發行銷售的有紙彩票,以當期投注截止時限前系統中心資料庫收到完整數據,並由該系統終端在彩票發行機構同意印製的彩票紙上列印出清晰可辨的相應數據為有效彩票。
第二十一條 以非電腦系統方式發行銷售的有紙彩票,以彩票發行機構統一印製的完整彩票為有效彩票。如果出現票面模糊不清,兌獎區覆蓋層撕(刮)不開,兌獎符號空白、殘缺、錯誤、號碼無法正確識別、保安區裸露等問題,均為無效彩票。
第二十二條 由於電腦系統或印製、存儲等原因造成的無效彩票,應取消已輸入的數據,收回無效彩票,並按購買者的意願,或退還其所付款項,或更換同等金額彩票。
第二十三條 在彩票銷售、運輸或保管過程中出現的廢票和尾票,應由省級彩票銷售機構統一集中,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和公證機關公證后,報彩票發行機構批准銷毀,經省級財政部門監銷。
第二十四條 有紙彩票必須由彩票發行機構統一印製。彩票的版式。票面圖案、規格、製作形式、包裝參數等技術工藝指標,由彩票發行機構統一制定。
有紙彩票儲存應實行出入庫登記制度,出入庫記錄應保存5年,調運用紙彩票應由專車運輸,專人押運。第二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應按照統一軟體、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本系統電腦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第二十六條 彩票安全保密技術必須由彩票發行機構統一制定,搖獎設備由彩票發行機構統一購置。
第二十七條 搖獎設備必須處於彩票機構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之下,存放地點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每次搖獎前,必須在公證人員監督下對搖獎設備進行檢查和啟動測試。
第二十八條 採用電腦系統發行銷售的彩票,必須在公證人員的直接監督下,將銷售截止時限前進入該系統中心資料庫的有效數據,刻錄在兩個不可更改的數據光碟中,分別由公證機構和彩票機構保存,搖獎時從刻錄的光碟中檢索中獎信息。
第二十九條 彩票機構必須制定彩票安全管理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要不定期地對彩票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彩票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以下信息:
(一)在正式發行銷售彩票前,公布相應的遊戲規則;
(二)每期(次)發行銷售活動結束后,公布當期(次)發行銷售總額,各獎級中獎情況,獎池資金,擬從調節基金轉入獎池的資金數額,不得公布下期(次)預計銷售額和獎金額;
(三)銷售即開型彩票前,應公布當期彩票的編號範圍、獎組規模、獎組數、設獎規則和兌獎程序,銷售結束后應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及時公布銷售總額和中獎、兌獎、棄獎情況;
(四)財政部門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條 彩票機構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以下情況:
(一)每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一周彩票發行銷售及中獎情況;
(二)每月按月報制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月度彩票發行銷售及資金上繳情況;
(三)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彩票發行銷售情況總結報告,內容應包括全年彩票發行銷售數量,中獎、兌獎、棄獎情況,資金上繳情況、安全管理情況,發行銷售管理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本年度工作安排等。
(四)彩票發行銷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工作失誤和違法違規行為;
(五)財政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六)彩票機構認為應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彩票機構對外公開發布信息和進行市場宣傳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不得含有誤導性內容,不得鼓動投機,不得含有對同業者的排他性、詆毀性內容,也不得在對外公開的比較性信息和宣傳中涉及其他同業者。第三十三條 彩票機構應自覺接受國家財政和審計機關的監督。財政和審計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對彩票機構進行檢查,彩票機構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行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此前實施的有關彩票管理辦法和規定,與本規定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