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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於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頒布)、稅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頒布)以及由中國各級稅務機關發布的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定,構成了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主體法律基礎。
2018年8月31日,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個稅法封面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8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
(第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葉劍英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或者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只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五、財產租賃所得;
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它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其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儲蓄存款的利息;
三、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四、保險賠款;
五、軍隊幹部和戰士的轉業費、複員費;
六、幹部、職工的退職費、退休費;
七、各國政府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員薪金所得;
八、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各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減除費用八百元,就超過八百元的部分納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滿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納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額納稅。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八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九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情況有權進行檢查,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一的手續費。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的,稅務機關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酌情處以罰金。
匿報所得額,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追繳稅款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應補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由當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稅,然後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如果不服複議后的決定,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法的施行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 數| 級 距 |稅率%--------------------------------- 1 |全月收入額在800元以下的 | 免--------------------------------- 2 |全月收入額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 | 5--------------------------------- 3 |全月收入額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 |10--------------------------------- 4 |全月收入額3,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 |20--------------------------------- 5 |全月收入額6,001元至9,000元的部分 |30--------------------------------- 6 |全月收入額9,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40--------------------------------- 7 |全月收入額12,001元以上的部分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依據決定草案,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擬確定為每年6萬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稅率級距不變。此外,決定擬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擬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將工資、薪金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至5000元/月,並適用新的綜合所得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新的經營所得稅率。
2018年8月31日,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起征點確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新個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