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分保

臨時分保

臨時分保是指保險人有分保需要是,臨時同分保接受人達成協議的再保險行為,故又稱為選擇性再保險或自原再保險。保險人以一張保險單或一個危險單位為基礎,逐筆與再保險人洽談,再保險人根據風險的承保情況,如風險的性質、責任大小、與保險人的關係等因素,確定其接受金額或婉言拒絕。由此可風臨時再保險可以自由安排和選擇,在業務成交前無約束力。

正文


(圖)再保險解決方案
(圖)再保險解決方案

簡介


臨保指保險保需,臨保達協議保險,故稱選擇保險保險,,保險某險,否排保,留額,額,保件具求,完保險視險財務,及司況。保險保險單危險單基礎,逐筆保險洽談,保險根據險承保況,險質、責、保險系素,確額婉言拒絕。臨保險排選擇,業務交約束。

主要特點


、保單危險單基礎。保單般,即保單、流保單、括保單預約保單。論哪保單辦臨保險,保單基礎,危險單基礎,廠危險單排火險臨保。
、保險隨排,保險,臨保險業務交,雙均義務約束。
3、分保條件清楚,便於再保險接受人了解、掌握業務的具體情況,因此,責任不易累積。
4、與合同再保險相比,臨時分保手續費一般較低,通常不扣保費準備金和純益手續費,賬單編製發送較及時。
5、分出公司需逐筆業務與分保接受人聯繫洽分或續轉,手續繁瑣,費用較高。
6、時間性較強,若因工作疏忽或分保條件的吸引力較差而未及時洽分完畢,一旦發生巨災,保險人就要自食苦果。

適用範圍


(一)剛開辦的新險種或新業務
保險公司剛開辦的新險種或新業務,往往由於業務量不多,保險費較少,尚不具備較穩定的合同再保險的條件,所以,再要用臨時再保險方式安排分保。
(二)不屬於合同承保範圍的業務
經營分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一般要組織安排不同種類的分保合同,而各分保合同都會規定嚴格的承保範圍,因此,凡不屬於承保範圍的業務均不能放入分保合同。有此業務不得不另行安排,採用臨時分保方式。
(三)合同規定的除外業務
不少分保合同,往往規定除外業務,比如貨物運輸合同,有的列明現鈔險除外,保險公司若有此類業務,就須別行安排臨時再保險。
(四)不願放入合同的業務
競爭、效益逼迫保險人將一些成績不穩或質量較差的業務,本可放入合同的業務另行安排臨時分保,將所承擔的責任轉讓出去。
(五)合同餘額業務
分保合同承保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規定一個限額。當有較大保額業務,超過合同規定的限額時可運用臨時再保險,以嗇其承保能力。
(六)需要超賠保障的業務
對於個別應放入分保合同的業務,分出公司為了本公司和再保險接受人的共同利益,有時可另行安排臨時超賠保障,以減少其承擔的責任。對此,所支付的分保費,將按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比例予以分攤。所以,人們把這種超賠保險稱之為“共同”賬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