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財政計劃
綜合財政計劃
綜合財政計劃是指確定某一時期內社會財力分配使用的規模、方向、內容、進度和效果的計劃。它是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綜合財政範圍的各項資金分屬於不同的地區、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只能通過綜合財政計劃的統籌求得各項資金使用比例的協調,而不可損害各資金主體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因此,綜合財政計劃是一種預測性、參考性的計劃,而不具有指令性。
1956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召開地方綜合財政計劃座談會,著重研究編製地方綜合財政計劃的作用和如何實現各個單項財力計劃的綜合平衡問題。而後於1960年國務院作了《關於加強綜合財政計劃工作的決定》,要求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編製綜合財政計劃,隨同1960年的國民經濟計劃一併上報。但實際上這項工作並沒有堅持下來。1983年,根據改革開放形勢發展的需要,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統計局聯合召開全國綜合財政信貸計劃工作座談會,具體落實有關部門在編製綜合財政信貸計劃中的任務和職責,並布置綜合財政信貸計劃的試編工作。后經國務院批准,於1986年正式編製綜合財政信貸計劃,並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面、綜合地分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各個財力主體的貨幣收支總額及其結構,考察各個財力主體的貨幣購買力與社會商品物資、服務的供應在總量和結構上是否相適應,同時,通過對社會財力的綜合平衡,以保證社會總供求之間的基本平衡,保證市場和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國家預算收支計劃;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國家信貸收支計劃;現金收支計劃;集體所有制單位資金收支計劃(其中包括鄉鎮企業財務計劃和農村集體提留資金收支計劃);國營企業財務計劃;居民貨幣收支計劃;國際收支及利用國外資金計劃等八個單項計劃和一個綜合財政收支平衡表。在綜合財政計劃的實踐中,可作不同範圍的綜合財政計劃,主要有三種:①只包括國家預算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的綜合財政計劃;②包括國家預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銀行信貸計劃的綜合財政信貸計劃;③包括全社會各項財力的綜合財政計劃。
綜合財政計劃雖然是參考性計劃,但是由於它的收入是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計算的,支出又是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資金來源,因此不僅對於國家在宏觀管理上減少盲目性、提高預見性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而且是國家實現國民經濟宏觀控制不可缺少的手段。它的意義在於;①可以全面掌握社會各個方面的資金數量、來源以及運用狀況,為國家對各類資金有計劃的調節提供依據:②可以使社會資金的使用與社會物資分配計劃協調,促進財力與物力的綜合平衡,有利於實現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平衡;③可以預測社會資金使用情況,反映積累與消費等國民經濟中的重大比例關係,可以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高效益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