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以重要考古遺址為主體的公園
國家文物局負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評定管理工作,先經該國家局批准立項,考古遺址公園符合若干條件且已初具規模后再開展評定工作。評定合格者,由國家文物局授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第一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名單(共12項)
北京圓明園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周口店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江蘇鴻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浙江良渚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河南殷墟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隋唐洛陽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四川三星堆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金沙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陝西陽陵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秦始皇陵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大明宮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第一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名單(共23項)
山西晉陽古城考古遺址公園
遼寧牛河梁考古遺址公園
吉林渤海中京考古遺址公園
江蘇揚州城考古遺址公園
江西御窯廠考古遺址公園
山東南旺樞紐考古遺址公園
曲阜魯國故城考古遺址公園
大汶口考古遺址公園
河南漢魏洛陽故城考古遺址公園
鄭州商城考古遺址公園
三楊庄考古遺址公園
湖北楚紀南城(含八嶺山、熊家冢)考古遺址公園
湖南長沙銅官窯考古遺址公園
里耶古城考古遺址公園
老司城考古遺址公園
廣西靖江王府及王陵考古遺址公園
甑皮岩考古遺址公園
貴州可樂考古遺址公園
陝西漢長安城考古遺址公園
秦咸陽城考古遺址公園
甘肅鎖陽城考古遺址公園
新疆北庭故城考古遺址公園
重慶釣魚城考古遺址公園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第二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名單(共12項)
遼寧牛河梁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吉林渤海中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黑龍江渤海上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江西御窯廠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山東曲阜魯國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大運河南旺樞紐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河南漢魏洛陽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湖北熊家冢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湖南長沙銅官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廣西甑皮岩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重慶釣魚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新疆北庭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第二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名單(共31項)
河北元中都考古遺址公園
泥河灣考古遺址公園
趙王城考古遺址公園
山西蒲津渡與蒲州故城考古遺址公園
內蒙古遼上京考古遺址公園
薩拉烏蘇考古遺址公園
遼寧金牛山考古遺址公園
吉林羅通山城考古遺址公園
黑龍江金上京考古遺址公園
江蘇闔閭城考古遺址公園
安徽凌家灘考古遺址公園
明中都皇故城考古遺址公園
福建城村漢城考古遺址公園
萬壽岩考古遺址公園
江西吉州窯考古遺址公園
山東臨淄齊國故城考古遺址公園
城子崖考古遺址公園
河南鄭韓故城考古遺址公園
偃師商城考古遺址公園
城陽城址考古遺址公園
湖北銅綠山考古遺址公園
龍灣考古遺址公園
盤龍城考古遺址公園
湖南炭河裡考古遺址公園
城頭山考古遺址公園
雲南太和城考古遺址公園
陝西統萬城考古遺址公園
龍崗寺考古遺址公園
甘肅大地灣考古遺址公園
寧夏西夏陵考古遺址公園
青海喇家考古遺址公園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第三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名單(共12處)
河北元中都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浙江大窯龍泉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上林湖越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安徽明中都皇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福建萬壽岩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山東城子崖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江西吉州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河南鄭韓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湖北盤龍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湖南城頭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陝西漢長安城未央宮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寧夏西夏陵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第三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名單(共32處)
河北中山古城考古遺址公園
鄴城考古遺址公園
山西陶寺考古遺址公園
內蒙古和林格爾土城子考古遺址公園
吉林磨盤村山城考古遺址公園
江蘇龍虯庄考古遺址公園
浙江馬家浜考古遺址公園
安吉古城和龍山越國貴族墓群考古遺址公園
安徽壽春城考古遺址公園
蚌埠雙墩考古遺址公園
禹會村考古遺址公園
江西吳城考古遺址公園
漢代海昏侯國考古遺址公園
山東兩城鎮考古遺址公園
河南仰韶村考古遺址公園
二里頭考古遺址公園
賈湖考古遺址公園
廟底溝考古遺址公園
大河村考古遺址公園
湖北屈家嶺考古遺址公園
石家河考古遺址公園
蘇家壟墓群考古遺址公園
廣東筆架山潮州窯考古遺址公園
方濟各沙勿略墓園及大洲灣考古遺址公園
廣西合浦漢墓群與漢城考古遺址公園
四川邛窯考古遺址公園
陝西乾陵考古遺址公園
阿房宮考古遺址公園
周原考古遺址公園
杜陵考古遺址公園
石峁考古遺址公園
新疆蘇巴什佛寺考古遺址公園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促進考古遺址保護、展示與利用,規範考古遺址公園的管理,有效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指以重要考古遺址及其背景環境為主體,具有科研、教育、遊憩等功能,在考古遺址保護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國性示範意義的特定公共空間。
第三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評定管理工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運營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國家文物局鼓勵、支持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對於在經濟社會文化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址,可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
(一)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保護規劃已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三)考古工作計劃已獲批准並啟動實施;
(四)具備符合保護規劃的遺址公園規劃;
(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管理機構。
第六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立項申請由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
第七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所列條件的相關材料;
(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項目計劃書;
(三)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文物影響評估報告。
第八條經審查符合條件者,由國家文物局批准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
第九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過程中,涉及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須按相關程序報批。
第十條經國家文物局批准立項,符合以下條件,且已初具規模的考古遺址公園,可由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申請,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
(一)所有自然或人為因素引起的對遺址的破壞行為已得到控制或糾正;
(二)各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齊全;
(三)所有建設項目均符合遺址公園規劃;
(四)已向公眾開放,或已具備開放條件;
(五)無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國家文物局按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細則》開展評定工作。
評定合格者,由國家文物局授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申請評定的單位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行賄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國家文物局撤銷其所得稱號。
第十三條被評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如需修編規劃、變更或擴展建設項目,須按原程序上報。
第十四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及運營。
第十五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機構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
(二)實施遺址公園規劃;
(三)建立健全相關管理規章制度;
(四)提供良好的衛生、服務、消防、救護等公共設施,並不斷改善服務質量;
(五)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家文物局提交年度運營報告。
第十六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內遺址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遺址保護和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管理與運營除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外,還應當執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國家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實行巡視制度。由國家文物局指定巡視專家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視,檢查其遺址保護和公園管理、運營狀況,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佔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得開展任何不利於遺址保護的活動。
第二十條對管理和運營不當,發生責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損毀,已不具備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條件的,國家文物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撤銷稱號處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被撤銷稱號者,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內遺址、環境、生態、景觀等資源損毀和破壞的機構與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中國考古遺址公園聯盟在西安成立
6月11日,第六個中國文化遺產日到來之際,來自全國12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代表匯聚西安,啟動聯盟併發布《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聯盟宣言》,旨在倡導文化遺產與人、與城市、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2010年10月,中國國家文物局公布首批12個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陝西成為目前擁有遺址公園最多的省市,陽陵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秦始皇陵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大明宮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均上榜。北京、四川、河南並列第二。
據了解,來自河南安陽殷墟、陝西漢陽陵博物館、四川三星堆博物館、圓明園管理處等全國12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代表,圍繞“大遺址保護”等議題展開深入探討,集合集體智慧,共商遺址保護大計,推動我國大遺址保護事業的發展。並紛紛表示,在未來的日子裡將精誠合作,以考古遺址保護和文化傳播共享為宗旨,以引導公眾走近遺址、熱愛遺址為目標,積極探索遺址公園建設與考古遺址保護建設的關係,在實踐中積累具有中國特色的大遺址保護經驗,讓“大遺址保護”走得更久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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