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
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
《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於2002年2月21日由人事部頒發,是我國第一個公務員行為的規範性文件,是在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國”的背景下提出的。
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定地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鑽研業務,甘於奉獻。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熱愛人民,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繫群眾,關心群眾疾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體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改進工作作風,講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質量。自覺做人民公僕,讓人民滿意。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序履行職責、執行公務,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濫用權力,不以權代法,做學法、守法、用法和維護法律、法規尊嚴的模範。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說實話,報實情,辦實事,求實效,踏實肯干。勤于思考,勇於創新,與時俱進,銳意進取,大膽開拓,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克己奉公,秉公辦事,遵守紀律,不徇私情,不以權謀私,不貪贓枉法。淡泊名利,艱苦奮鬥,勤儉節約,愛惜國家資財,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
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
人事部部長張學忠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對談到,“《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是公務員履行基本義務和重要責任的根本要求”,“它從政治要求、思想品德、廉政勤政、秉公執法等方面對公務員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
《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以公務員履行職責、執行公務中應遵守的行為規範為主,兼顧公務員作為社會人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對近年來群眾反映的公務員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容易滋生腐敗的行為也作了約束性規定,主要有八個方面的內容:政治堅定、忠於國家、勤政為民、依法行政、務實創新、清正廉潔、團結協作、品行端正。
行為規範從普遍適應的角度出發,對公務員最基本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各地區、部門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細則。行為規範注重自律與他律的統一,既強調引導公務員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嚴於律己,從自己做起,從現在做起;又強調依靠法制等多種手段,監督規範的實施。
據介紹,隨著行為規範的出台,人事部將通過開展行為規範教育活動,從宣傳教育入手,以多種形式的活動為手段,以制度為保障,全面推進公務員隊伍作風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