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種類
我國刑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規定了我國的刑法種類,我國刑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即刑種
資產階級法學家通常將刑罰分為:
1.生命刑,即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
2.身體刑,即肉刑和體罰,是殘害肉體的刑罰;
3.自由刑,即剝奪自由的刑罰,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4.財產刑,即剝奪一部或全部個人所有財產的刑罰,如罰金和沒收財產;
5.權利刑,即剝奪犯罪人應享有的權利的刑罰,如剝奪公權,剝奪親權;
6.名譽刑,是以剝奪犯人名譽權為目的的刑罰。名譽刑的內容在一些國家的刑法典中已日漸減少。上述6種刑罰又可分為主刑和從刑(附加刑)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