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
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屬於財產刑的範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
關於罰金的裁量原則,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在我國刑法中,經濟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並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包括: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四)驅逐出境。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從法律性質上講,罰金是一種刑罰方法,而非經濟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
罰金刑屬於財產刑的範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
關於罰金的裁量原則,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
罰金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它既可適用於處刑較輕的犯罪;也可適用於處刑較重的犯罪。
從犯罪性質上看,我國刑法中的罰金主要適用於三種犯罪:
1、經濟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經濟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占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餘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的適用方式有以下四種: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
2、選科式。罰金作為附加刑,既可附加適用,又可單獨適用。
3、併科式。我國刑法中的併科罰金,幾乎都是必並制。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
刑法在總則中規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而在分則中,則對罰金數額的裁量作了多樣化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
1、無限額罰金制。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並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2、限額罰金制。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
3、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額。
4、倍數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5、倍比罰金制。即同時以犯罪金額的比例和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
2、限期分期繳納。
3、強制繳納。
4、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和對象都比較廣泛。在適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在適用對象上,既包括嚴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較輕的犯罪。
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的對象。根據刑法總則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的對象。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
根據刑法第55條至第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根據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4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屬於一種財產刑,也是我國刑罰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種。
刑法總則第三章第八節對沒收財產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在刑法分則中,又對適用沒收財產刑的具體犯罪作了規定。
刑法分則規定有沒收財產的條文共50餘個,主要適用於以下幾類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對所有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都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嚴重的經濟犯罪。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對某些嚴重的經濟犯罪可以沒收財產。例如,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嚴重的財產犯罪。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有5個條文規定適用沒收財產。
4、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有特別嚴重情節的;第383條規定的貪污罪等,也規定有適用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的範圍,是指刑法規定犯罪人的哪些財產可以沒收,哪些財產不能沒收的範圍。
我國刑法第59條運用肯定和排除的手法,對沒收財產的範圍進行了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沒收財產的範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1、選科式。刑法分則對某種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為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既可以適用沒收財產,也可以適用其他刑罰,由法官酌情選擇適用。
2、併科式。即在對犯罪人科處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時判處沒收財產。我國刑法分則對沒收財產在多數情況下作了併科規定,這種方式又可根據是否必須科處沒收財產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必並制。指在判處其他刑罰的同時必須並處沒收財產。二是得並制。指在判處其他刑罰的同時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的債務。
2、必須是正當的債務。非正當的債務,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於沒收財產的範圍內並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驅逐出境作為一種刑罰方法,只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而不適用於犯罪的本國人,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
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具體適用時,要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以及外交鬥爭的需要。一般的掌握標準是:罪行較輕、不宜判處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驅逐出境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對於罪行嚴重,應判處有期徒刑的,必要時也可以附加判處驅逐出境。
單獨判處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其他
一般是覺得有主刑不過在加幾個附加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