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
房屋租賃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對租賃雙方的合同進行監證,發給承租人《房屋租賃登記證》。
一、登記範圍:凡在城鎮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流程圖
1、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
2、房地產交易合同登記申請表
3、房屋所有權證、國土證
4、房屋租賃合同
三、辦理程序
1、租賃雙方持第二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登記
2、租賃工作人員對證件進行審查,對租賃合同進行監證,審查初步通過後予以簽署初審意見
3、在初審通過的基礎上進行二交審查,簽署二審意見
4、租賃雙方交納規定稅費后,發給承租人《房屋租賃登記證》
5、在手續齊全,審查無誤的情況下,三天內辦完
四、收費標準 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賃監證費,租賃雙方各負擔1%.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一、低價虛假廣告要注意
當租房者通過報紙、網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價明顯低於其正常市場價格時就要引起注意了。因為這些虛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以此為誘餌騙取租房者上當的一種手段。
二、房東個人情況查仔細
承租房屋時,租房者對於房東的個人情況要驗查仔細。如果是房東本人出面簽約時,最好查看其房產證與身份證;如果是幫助朋友出租房屋,那麼一定要有出租委託書、朋友的房產證、身份證或複印件;如果房產證沒有辦下來則一定要其出具購房合同以證明其身份。此外,對於租房時可能遇到的“二房東”問題,租房者應驗明該“二房東”在其租賃期間是否有權利將此房屋轉租並讓其出示租賃合同以及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三、承租房屋家電、傢具清點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時一定要清點好房屋內部設施如家電、傢具等,並且在看房時檢查一下家電的正常運作情況,傢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後將其一一列入到清單內。最好註明如果出現故障時維修費用由誰來承擔,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電器等發生毛病維修時與房主產生矛盾,責任劃分不清。
四、認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租房者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規定的條款,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租賃用途、租賃期限、修繕責任、變更與解除合同、簽訂轉租、違約責任等條款,租賃雙方要協商一致,以免在日後租房過程中產生爭執,引發不必要的煩惱。
五、物業雜費等合同附件寫清楚
租賃雙方達成協議,除了簽署正規的《房屋租賃合同》之外,對於房屋內的設備、租賃期間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的結算與承擔也要詳細寫清楚並且作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六、房屋押金問題看明白
租房者在交納房屋押金時要與業主協商好是押一付三、押二付三還是押二付四。因為當租房者合同期滿要求退租時,房主可能會以房屋設施損壞或者其他藉口作為條件來苛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就應當註明租約期滿后多少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及其設施無毀損的情況下,業主應退還押金。
七、根據自身條件謀求合適房屋
旺季租賃,租客很難在短時間內找到合適的房屋。因此,租客在租房時不應單一的尋求工作地點周邊的房屋,也可根據自身需求,特別是在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只要交通便利,上下班時間不長,距離遠一些的房屋也應列入選擇租賃範圍之內。
2010年12月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旨在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範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 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 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 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為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簡稱該房屋)租給乙方使用,其他基本情況載於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該房屋現有設施及裝飾、裝修情況
設施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裝飾、裝修情況:
1.天棚:
2.地面:
3.牆面:
第三條 乙方對該房屋(__________)①不進行裝修②進行裝修,費用自理,同時增添設施:
第四條 租賃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 甲方須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交付乙方使用。
第六條 該房屋月租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年租金總額¥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
第七條 租金結算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上述租金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部分費用由乙方按實際發生額支付。
第九條 租賃期內,該房屋自然損壞的維修養護由__________方負責;由於使用不當或裝修造成損壞的維修由__________方負責;維修責任方延誤維修或維修不當,給對方或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條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承擔下列責任:
1.保證該房屋產權清楚,沒有糾紛,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其他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2.如需轉讓或抵押房屋,甲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保證本合同繼續履行;甲方如出賣該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承擔下列責任:
1.必須按合同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該房屋,如需改變用途,應徵得甲方同意或簽訂補充協議,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可解除合同;
2.欲對房屋進行改建、裝修或增添設施,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對涉及到牆體、樓板、支撐立柱等承重構件的改動,增加房屋荷載,以及從事危及毗鄰房屋和整棟房屋安全的活動,必須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批准,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設計的裝修方案應經甲方書面認可,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裝修的,甲方有權要求恢復原狀,並可解除合同;
3.如將該房屋轉租,必須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轉租合同;如未經甲方同意並簽訂轉租合同,擅自轉租,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並解除合同;
4.因使用不當或乙方的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修復;
5.乙方應在租賃屆滿時,將該房屋交還甲方;如需繼續承租,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6.乙方在交還房屋時,必須保證該房屋原有設施完好,乙方增添的下列設施不得拆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款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同時甲方按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時,由甲方按實際損失賠償;
2.甲方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時間交付租金,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款約定追究乙方的責任:
1.終止合同,同時乙方按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乙方按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須提前解除的;
2.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第十五條 在租賃期內該房屋因政府規劃決定拆遷的,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雙方如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款約定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雙方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交納有關規費,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二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一份。
第二十二條 雙方承認的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
一、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賃關係無存續必要而導致的房屋租賃合的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協商或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但鑒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1.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因此,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