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經濟
法治經濟
法治經濟,是指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法規,調整經濟關係,規範經濟行為,指導經濟運行,維護經濟秩序,使整個經濟逐步按照法律預定的方式快速、健康、持續有序地發展。
法治經濟(Rule of Law Economy)
法治經濟的完整內涵應包括下列內容:有著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和健全的法律與經濟互動機制,民商事活動和私權利得到充分維護,國家宏觀調控法律化,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基本公平得到有效保障。德國作為當今世界上少數較成功實行法治經濟的國家之一,對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有著重大的啟示作用。
法治經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是按照經濟規律運作的經濟,它是有法可依的;法治經濟的另一面是信譽經濟,要減少交易的成本達到雙贏的目的,交易雙方必須誠實守信。所以,這種經濟實質上是法治與德治統一的經濟。沒有誠實守信相伴的法治經濟必然得不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同,誠實守信的失落則會導致社會凝聚力的渙散,市場效率降低,風險增大。法治與誠實守信,它們共同規範著人們的行為和價值取向,在潛移默化中成為一種社會經濟秩序和為社會大多數人認同的自律準則,二者共同作用、相互促進。
法治經濟
誠實守信是道德約束的核心,它要求各自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在經濟往來交易中講信用,杜絕欺詐行為。市場競爭是公平的競爭,是在規範的經濟秩序中進行的,它拒絕欺詐,排斥投機取巧,鄙視一切不守信用的行為。這就是說,法治經濟在本質上是信用經濟,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所有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
沒有誠實守信,法治的作用就難以發揮。當人們不講誠實守信的時候,法治經濟就失去了信譽的基礎。誠實守信和法治經濟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許多複雜的交易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時起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講道德的成本就越大,人們就越講道德;反之,只有在一個人們比較重視道德的社會裡,法律才真正發揮作用。法治和誠實守信這種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的情況我們從契約承諾中可以看得更加明晰。市場交易要通過契約來實現,因此,必然要制定實施有利於契約履行的各種規則,這是法治的表現。然而,僅止於此還是不夠的。任何契約的履行,無不是建立在誠實守信交易的觀念上。如果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講信用、不守信義,再好的契約也只能是一張白紙。就契約本身來說,它具有平等的品質,在平等的基礎上它要求締約人意思表示真實明確,誠實不欺。正是在契約中才確證了自身的人格,體會到做人的品位和實現著做人的價值。從“重合同、守信用”,“信守”契約只能存在於有道德的人之間。契約所要求的道德是合理的道德,“人而無言,不知其可”,“人無信不定”,契約所要求的道德是立己立人,平等待人,利己利人,誠實生活,各得其所,不害他人。契約的核心是承諾,沒有承諾就沒有契約,承諾消除當事人的恣意妄為和任性變更。誠信是人們內在意志的堅定信念和外部行為的基本準則,誠信集中表現在承諾上。在法治經濟的條件下,市場交易始於“誠實守信”終於“誠實守信”,從而才能生意興隆事業發達,這正如人們常說的“譽從信中來,利從信中來”。信用是最重要的財富,同時又是進一步獲取財富的財富。所以,江澤民同志語重心長地指出,“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市場經濟就不能健康發展。”總之,法治經濟講法治也要講誠實守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法治是外在的約束,誠實守信是內在的自律,兩者是天然的依託與伴侶。
人類社會總是在向前發展的,人類自身總是在不斷尋求解放的,經濟的發展、政治的民主和社會的穩定是每一個有理性的人的願望。中國人民也一直在努力尋找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但走了很多的彎路。鄧小平作為一位偉大的領袖,給中國人民指出了一條光明的大道:發展經濟。其實這並不是說以前中國不想讓老百姓過上好日子,只不過是把發展經濟作為政治鬥爭的附庸,為了政治什麼都可以不顧。人們都在意識形態領域裡尋找願望的滿足,這畢竟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把發展經濟作為首要任務,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是鄧小平的一大貢獻。改善人民的生活,滿足人民的物質生活需要,這才是貧窮中國尋求發展的根本。於是全國上下,發財致富這一長期以來被壓制的慾望此時此刻得到淋漓盡致的滿足。發財致富本無可厚非,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為了金錢,什麼都可以干。唯利是圖、假冒偽劣、坑蒙拐騙不是我們發展經濟的初衷,也不是我們發展經濟的手段。看來市場經濟並不意味著放任自流,它的發展,需要規範和引導。如果有人能熟知市場經濟的規律,並且足夠的理性;如果有十分健全的規則約束、引導經濟的發展,那麼市場經濟就會健康發展。但是,人無完人,規則作為主觀見之於客觀的產物也難保無懈可擊。市場經濟只有在經濟規律、理性、人、法律的互動中獲得健康的發展。而理性、人、法律的互動就是法治。從尋求積極目標的過程來看,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法治經濟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充分發揮市場規律這隻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實現資源的配置。市場經濟的發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尋求利潤的最大化。市場經濟要求每一個市場活動主體都具有足夠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現自己的活力,全面實現自己在各個方面的能力與價值。為此,市場經濟主體就會不斷尋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財產自由和契約自由等等。沒有這些自由,就不成其為市場經濟。但是市場經濟中的自由,不是能夠自我保護和保證的,它會受到來自多個方面的破壞:相對的市場經濟主體對自由的侵犯,自身對於自由的濫用,政府或者國家對於個體自由的侵犯。這三個方面有任何一個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毀壞整個自由。要制約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還必須要有法治。因為沒有與理性形成互動的法律,大多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這樣的法律只能產生一些短期效應。有時它甚至會損害經濟主體的自由。只有在法治國家中,法律才是保障自由的法寶,才是實現自由的途徑。首先,法治為自由設置範圍和軌道,以便市場經濟主體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於濫用自由;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違法犯罪,而且對於侵犯他人自由權利者無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對於自由的侵犯,保護自由;再次,法治或法治國家嚴格約束權力本身,防止國家權力的放任,使自由沒有來自國家的威脅或者侵犯。如果說前兩個方面,在非法治狀態中還可以勉強做到的話,那麼,第三個方面就非法治或法治國家而不能為。
市場經濟主體為了充分展現自己的活力,全面實現自己在各個方面的能力與價值
,還要求平等。他們為了取得與其他主體同等的機遇,就一定會要求與其他主體一樣具有平等的發展權利。平等的發展權利是任何市場經濟主體都需要,都應當具有的。比如說,市場交易是市場經濟中最經常的行為和現象,而市場交易之中最需要的前提條件是交易的各方是平等的。雖然市場經濟講求的價值規律對於任何主體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具體的市場行為中,靠市場本身並不能實現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這就需要能滿足市場經濟平等要求的一視同仁的法律規則,但僅有記錄或確認這些規則的法制是不夠的。要真正實現市場經濟的平等,必須要有法治來保障,並在法治或法治國家中得以實現。
在市場經濟中,法治所能提供的不僅是自由和平等,還有許多其他方面的人的基本權利。在許多法治國家,它們還通過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為人們從事經濟活動提供最基本的條件。
總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法治的保障。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必將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制度,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制度,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場經濟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種法治狀態。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市場經濟的發展也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質上的保證。法治作為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這麼一個完整的過程,它無時無刻地不需要經濟的發展為其提供物質基礎。另外,市場經濟所追求的平等、自由,也是法治題中之義。
在市場經濟與法治的相互依賴和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法治經濟,它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也是人類對法治社會不斷追尋的結果。我國的市場經濟是從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發展而來,而且與它們有很大的不同。自然經濟主要依賴的調整手段是倫理,它又稱倫理經濟;產品經濟主要依賴的調整手段是行政,又稱為行政經濟;市場經濟的調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又稱法治經濟。其實,每一種經濟體制都有它自身的特點,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之中,都會導致一些在其他經濟體制中不會產生或難以產生的社會問題。市場經濟也會帶來一些不同於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的社會問題。經濟的市場化,以及市場經濟的形成,必然導致經濟活動比歷史上任何時代都更加紛繁。交易規模擴大、交易頻率加快,各種經濟糾紛會紛至沓來。面對不斷激增的經濟矛盾與糾葛,模糊的倫理手段已無濟於事,機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礙發展,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為其提供既有嚴格規則又有自由活力的現實道路。嚴格的以法律作為最高準則——堅持法律至上的社會觀念,就成為了現實的期望。於是,法律開始對市場經濟的主體予以確認,對市場經濟的運行予以調整,對市場經濟的發展予以保護。具體地說,法律對市場經濟主體的成立條件、法律資格、權利義務都予以具體規定。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主要任務就是如何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市場生產要素的流動,再不是由政府計劃、配額、分配,而是在市場中自由地進行。法為市場提供完備的運行規則,確保紛繁的市場能有序地運轉。市場經濟中的各項權利須依法行使,各項義務須依法履行。市場經濟中的各種越軌行為都由法予以界定,予以處罰。當然這並不是說,市場經濟就不需要道德和行政的手段,相反它更是對道德和行政手段的充分利用。因為,法治中的法首先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的,而對行政手段的運用也是必須有法律依據的。可以說高度發展的市場經濟,兼收了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的優點。
以上我們主要是在一國之內談論法治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巨大作用,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最終會突破國界的,經濟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擋的趨勢,這是市場經濟本身的規律使然。也就是說,法治國家只是法治發展的首要階段,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法治國家還要走向法治社會。只有法治社會才能完全滿足市場經濟對於法治的需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法治國家也不能完全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的時候,如果法治的發展能夠提供進入法治社會的現實可能性,法治就會適應市場經濟等各個方面的要求由法治國家向法治社會過度,從而為市場經濟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會背景。那時的法治就會在更廣泛、更深刻的意義上促進市場經濟的進步發展。但是目前我們也已看到,全球法治狀態的形成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國家的貧富差別、不同的經濟形態、不同的法律等等都在阻撓其形成。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不僅有內部的問題,更面臨著國際上的挑戰。權錢交易,政治腐敗
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今天,無時不在阻礙健康經濟秩序的建構。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法治的形成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在這一過程中,對“善法”的追尋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而法律對市場的干預有時也會妨礙經濟的發展。我們不能僅僅強調法律的功能作用,法律更要體現自身的本質,表達出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如果把法律理解為只是一種為達到目的的工具,作為制定法律的政府就有可能為了需要隨意制定法律,這將是很危險的。這不僅與法治國家的理念背離,而且有可能違背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危害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市場經濟應該是法治經濟,這是市場經濟自始自終的追求。
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與此同時,資源消耗急劇增加,環境壓力越來越大。就資源而言,我國資源稟賦較差,總量雖然較大,但人均佔有量少。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45種主要礦產資源人均佔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人均淡水資源量僅為世界人均佔有量的1/4,人均耕地只有1.4畝,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就環境而言,我國環境污染形勢十分嚴峻。在七大水系中,有近六成的斷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劣V類水質斷面佔27%;去年在開展環境監測的522個城市中,有近四成的城市空氣質量劣於國家二級標準。這些情況表明,資源和環境已經構成對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雙重約束,如果繼續沿襲過去那種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和浪費型的資源利用模式,勢必造成資源難以為繼、環境不堪重負的局面,經濟發展將因失去支撐而不可持續。因此,發展循環經濟這個課題就擺到了我們面前。
循環經濟是一種新的發展理念,是對傳統的經濟發展理念、資源利用模式和環境治理方式的重大變革。因此,必須用科學的理論來指導,必須用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來引導、規範和保障循環經濟的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要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把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法律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就包括制定和完善循環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抓緊制定一部發展中國特色循環經濟的法律,把循環經濟的發展納入科學化、法制化軌道,是我們面臨的一項共同任務,也是我們的一項共同責任。
突出重點,著力解決主要矛盾
突出加強節能節水;加快推行清潔生產
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推進資源循環利用
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總體上尚處於初始階段,實踐經驗還很不足。循環經濟很大程度上不是系統的、完整的,而是單向的、分散的。有的還只停留在理念上,沒有落實到實踐中。受歷史條件和現實情況制約,當前立這部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定要突出重點,解決主要矛盾。這部法律的宗旨是要完整地、準確地把黨中央關於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主張、決策轉變為國家意志,成為全國各級政府、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全國各族人民一體遵循的行為規範,充分體現經濟發展、資源節約、環境友好、人與自然和諧這四者的相互協調和有機統一。
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任務,一是要突出加強節能節水,健全節能、節水技術和監督管理體系,完善用能、用水標準,擴大節能、節水產品認證範圍,實行能效標識制度和定額管理。二是要加快推行清潔生產,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加強和改善管理,從源頭上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三是要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提高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和回收利用水平,加強對冶金、石化、化工、建材等重點行業廢棄物排放的監管,提高廢渣、廢水、廢氣、餘熱的綜合利用率,並綜合利用各種建築廢棄物和農業廢棄物。四是要推進資源循環利用,鼓勵科學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大力發展舊物調劑使用,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產品的再製造,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動鋼鐵、造紙、塑料、玻璃等行業的資源再生利用,促進廢舊金屬、廢舊輪胎、廢舊塑料和廢舊電子產品回收利用。在制定循環經濟法時,應當緊緊圍繞上述發展循環經濟的幾個重點問題,認真研究相關政策措施,及時總結經驗,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法律規範。通過解決突出問題和主要矛盾,逐步健全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我們再去不斷總結經驗,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
注重發揮市場、政府和企業等方面的綜合作用
依靠法律來激勵的“自律”機制
在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要注重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的主導作用、企業的主體作用,形成推進循環經濟的整體合力,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體制和機制保障。在法律框架中,要全面體現激勵和約束這兩個方面的機制和舉措。在激勵方面,要規定和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財稅、價格、投資和金融政策,鼓勵企業開發和應用發展循環經濟的先進適用技術,增強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在約束方面,要對消耗高、污染重、技術落後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施強制性的淘汰制度,規定它們退出生產和消費領域的期限。對達不到節約資源、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和項目,一律不允許生產,不允許建設,使法律對它們有硬的約束。我把這兩個方面的機制,概括為依靠法律來激勵的“自律”機制和依靠法律來約束的“他律”機制,也就是用法律手段鼓勵循環、懲罰浪費。要通過這部法律,調整好經濟效益與資源環境效益的關係,調整好企業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係,調整好局部與全局的關係。
明確法律責任,強化法律監督
明確各種違法行為的責任確保法律的有效貫徹實施
當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方面尤為突出,嚴重影響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落實。這次制定循環經濟法,意在通過這部法律的實施,能夠遏制資源能源消費增長過快和環境污染加劇的勢頭。因此,這部法要明確規定各種違法行為的責任,確保法律的有效貫徹實施。要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力、高效運轉的要求,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力度,建立一套完備的評估檢測體系和執法監督體系。各級政府要依法行政,帶頭守法,嚴格執法,嚴查違法。發現違法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允許違法行為得不到糾正,絕不允許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違法責任人逍遙法外。只有這樣,才能使循環經濟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經濟。
立意要新,在求精、適用、管用上下功夫
制定能源法;修改節約能源法、煤炭法、電力法
制定節約用水的法規、節約原材料的法規
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剛剛起步,許多制度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循環經濟法要把實踐中行之有效而又比較成熟的做法、措施和政策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因此,對這部法律來說,條文不求多,但求精;不求面面俱到,但求重點突出;不注重理論闡述,但重在內容過硬。一句話,就是要適用、管用,要有極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此,在起草過程中要集思廣益,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走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路子,從實踐中來,再到實踐中去。
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各地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這種發展很不平衡的客觀現實決定了我國的法律不可能規定得過於細緻,需要各個地方和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和需要制定配套的法規規章。因此,在制定循環經濟法的同時,我們還應同時抓好有關法律和配套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有關工作安排,當前應抓緊的立法與修訂工作包括:制定能源法;修改節約能源法、煤炭法、電力法;制定節約用水的法規、節約原材料的法規;促進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的法規、節約石油的法規、建築節能的法規;促進牆體材料革新的法規、包裝物和廢舊輪胎回收等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具體規定等。爭取在循環經濟法生效的同時使相當一批的配套法規也能夠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