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保

保險合同期滿延長合同期的行為

續保是保險合同即將期滿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申請,要求延長該保險合同的期限或重新辦理保險手續的行為。在辦理續保手續時,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都可以根據當時的客觀情況或需要,適當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或做其他變動。續保的方式有三種: ①另訂新的保險合同; ②按原條件訂立“續保證明書”; ③將收取續保費的“續保收據”作為續保的憑證,一切條件按原保單。我國保險業務的續保工作,一般由保險公司於原保險合同期滿前通知被保險人,並根據當時投保財產情況和需求,重新訂立保險合同。

續保方式


續保方式有三種:
①另訂新的保險契約;
②按原條件訂立“續保證明書”;
③將收取續保費的“續保收據”作為續保的憑證,一切條件按原保單辦事。
續保通常短期醫療險都是一年一保,如果保險期限中被保險人出險,保險公司賠付之後,下一年往往就無法續保。按照保險公司的說法,這是因為被保險人即使治癒了,重新患病的風險仍然很大,而且慢性病的發生率也較高,對保險公司來講續保風險太大。

詳情


保證續保,也就是到期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地給被保險人續保。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一旦承諾保證續保后,就失去了對被保險人進行核保的權利,不論被保險人新患何種疾病,保險公司都不得對其增加保費,更不能拒保。由於風險很大,通常保險公司對續保的條件作出不同的規定,有的公司規定投保人連續5年沒有發生疾病賠付,才可以永久續保,有的公司是3年,有的公司是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