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環境保護局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是東莞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目錄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協助省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我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協助省環境保護部門對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統籌組織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鎮(街道)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指導協調各鎮(街道)和有關行業制定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考核。
(四)指導、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對環境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境保護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文件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鎮(街道)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負責生活污水和水域水污染治理以及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監管。編製全市水污染治理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污水處理設施(含截污管網、凈水廠、污水處理廠、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等)的建設、運營、維護的監管;河流、水庫等水體的水污染治理;黑臭水體的整治;污水水質監測;城鎮排水許可證核發、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污水治理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加強對全市垃圾滲濾液處理的指導和監管,會同市城管局等部門負責對分片區垃圾滲濾液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全市的自然保護區,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助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國家、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檢查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二)開展與港澳台地區及其他國家(地區)環境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調我市有關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負責管理直屬單位,指導各鎮(街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和各行業環境保護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