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

城徠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是指1982年4月6日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發布,1982年8月1曰起實施。主要規定了城市各類區域晝間和夜間環境雜訊的標準值,並對適用區域的劃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以下內容:(1)“特殊住宅區”是指特別需要安靜的住宅區,其環境雜訊標準值為晝間45分貝、夜間35分貝。(2)“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民區和文教、機關區,其環境雜訊標準值為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3)“一類混合區”是指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其環境雜訊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4)“二類混合區”是指工業、商業、交通與居民混合區,“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二者的環境雜訊標準值均為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5)“工業集中區”是指在一個城市或區域內規劃明確確定的工業區,其環境雜訊標準值為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6)“交通幹線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其環境雜訊標準值為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內容全文


長春市實施《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的規定
(1995年3月15日 長府發〔1995〕19號)
根據(GB3096—9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和(GB/T15190—94)《城市區域環境雜訊適用區劃分技術規範》,結合長春市具體情況,現對實施國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作如下規定:
一、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區內的環境雜訊均適用本規定。長春市各類區域環境雜訊標準值如下表:
等效聲級LAeq:dB
類 別 晝 間 夜 間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上述標準的適用區域由《長春市環境雜訊標準適用區域圖》標示。
“晝間”系指6時至22時,“夜間”系指22時至次日6時。
二、邊界的確定及適用的標準
(一)在未作特別說明的條件下,邊界的道路、河流的,以道路、河流的中心線為界線。
(二)露天市場的邊界。當露天市場臨雜訊敏感建築時,以距建築臨市場側一米處為邊界;除此,以市場自然邊界外15米處為邊界線。
(三)“交通幹線道路兩側”的邊界線為道路兩側建築紅線。
(四)若無特別說明,邊界結合處適用高質量區的環境雜訊標準。
三、特別規定
(一)對於現存雜訊大且難於治理的工廠,市環保局可酌情變更適用的環境雜訊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類區”標準。共確定50條街路適用“4類區”環境雜訊標準(名單列於《長春市環境雜訊標準適用區域圖》)。
(三)露天市場邊界處適用“2類區”標準。
(四)在“交通幹線兩側”區域中,除交通之外的其他雜訊均適用相鄰區域的環境雜訊標準。
(五)長春市內各區屬鄉適用“2類區”環境雜訊標準;長春市所轄各鄉、村適用“1類區”環境雜訊標準;所轄各鎮適用“2類區”環境雜訊標準。
(六)吉林農業大學適用“1類區”環境雜訊標準。
(七)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集中新建區適用“2類區”環境雜訊標準。
四、村規定中未劃定區域的適用環境雜訊標準值,由長春市環境保護局指定。
五、本規定由長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實施。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長府〔1987〕13號文件《長春市實施〈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的補充規定》。

介紹


徠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GB3096-93),代替 GB 3096-82以及GB 11339-89。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引用標準


GB/T 14623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測量方法

標準值


城市5類環境雜訊標準值列於表1
類別晝間夜間
5040
15545
26050
36555
47055

適用區域


4.1 0 類標準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 0 類標準 5dB 執行。
4.2 1 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4.3 2 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4 3 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4.5 4 類標準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的背景雜訊(指不通過列車時的雜訊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夜間突發


夜間突發的雜訊,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

區域時間


6.1 各類標準適用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
6.2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監測方法


按 GB/T 14623 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靜男、郭秀蘭、孫家麒、陳光華、趙仁興。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測量方法GB/T 14623-9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GB 3096-93》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