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偉

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烈山社區原黨委書記

劉大偉,男,原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烈山社區原黨委書記,因貪腐超1.5億下馬。

2016年一審獲刑20年。2017年5月11日,二審維持原判,並處罰金人民幣63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萬元。

人物事件


2016年2月,涉案金額達1.5億元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烈山社區原黨委書記劉大偉貪腐窩案開庭審理。長期對劉大偉包庇袒護的多個“保護傘”已落馬,數名監督不力的現任領導被處分。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劉大偉利用負責拆遷工作的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夥同他人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317萬餘元,以及面積800餘平方米拆遷安置房中的土地補償款部分(未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在擔任友誼二礦礦長期間,為該礦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計59.7萬餘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淮北市惠爾普建築陶瓷有限公司中友誼二礦出資額為1490萬元的74.5%股權侵吞,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違反國家規定,以虛構交易的方式,使用銷售點終端機(POS機)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833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挪用淮北市惠爾普建築陶瓷有限公司資金47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指使他人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涉案超1.5億!淮北烈山社區書記劉大偉一審獲刑20年。

二審宣判

2017年5月11日上午,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小官巨腐”——淮北市烈山區烈山社區原黨委書記劉大偉貪腐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劉大偉犯貪污罪、單位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3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