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
行政程序中的公開,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序應當依法公布,允許相對人依法查閱、複製;有關行政會議、會議決議、決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應允許新聞媒介依法採訪、報道和評論。
公開的本意是不加隱蔽。公開的主要要求包括兩點:一是法規、政策公開。第一,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的活動應當公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之前應廣泛徵求和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第二,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第三,允許新聞媒介對有關政策法規予以公開發布。二是行政行為公開。包括:第一,行政行為的標準、條件要公開,在辦公地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讓公眾知曉。第二,行政行為的程序、手續要公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其程序、手續,如申請、審批、鑒定、提交材料的目錄和樣式等均應通過公開文件發布或在辦公場所張貼等,使相對人了解。第三,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採取公開形式進行,允許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道。
包括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設定過程要公開,也就是在設定過程中,對設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設定行政許可的成本等,要廣泛徵求意見,採取多種形式,讓公眾參與行政許可的設定。二是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要公開,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三是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第三人的,應當告知第三人。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當行政許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時,不適用公開原則。根據保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個人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明:一是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即法律、法規文件,沒有例外,應當一律公開;二是公開的例外不等於不公開。公開有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有對公眾公開、對特定的相對人公開。行政許可如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不對公眾公開,但對當事人還是要公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