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起訴是指公安機關將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査決定起訴的行為。案件經過偵査預審,對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且沒有發現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法律手續完備的,應當製作
結案報告,並據此製作《
起訴意見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連同訴訟案卷材料、證據(偵査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査),一併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査決定。移送共同犯罪案件,在《起訴意見書》中,應當寫明每個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具體罪責和認罪態度,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査。經過補充偵査,公安機關可根據不同情況重新製作《起訴意見書》或《補充起訴意見書》,《免予起訴意見書》,或撤回《起訴意見書》,作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