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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惠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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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關稅
優惠關稅
優惠關稅是指廣義差別關稅中使用低於一般稅率所徵收的一類關稅。是對特定的受惠國給予的關稅優惠待遇。主要有互惠關稅、特惠關稅等。使用優惠關稅的目的是為了增進與受惠國之間的友好貿易往來。
優惠關稅對來自特定受惠國的進口貨物徵收的低於普通稅率的優惠稅率關稅。使用優惠關稅的目的是為了增進與受惠國之間的友好貿易往來。優惠關稅一般是互惠的,通過國際間的貿易或關稅協定,協定雙方相互給予優惠關稅待遇;但也有單方面的,給惠國給予受惠國單向的優惠關稅待遇,不要求反向優惠,如普惠制下的優惠關稅;關貿總協定實行多邊的普遍最惠國優惠關稅,任一締約方給予所有締約方;特惠關稅是比最惠國待遇還要優惠的關稅,起源於殖民主義統治時代,在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國集團之間的英聯邦特惠關稅。歐共體與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獨立后的國家簽訂的《洛美協定》 所使用的優惠關稅,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普遍優惠制優惠關稅,均屬特惠關稅,而且是單向的,稅率由給惠國單方面決定。我國的進口稅則中使用普遍、優惠兩種稅率,優惠稅率對與我國簽有關稅優惠協定的國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國待遇的優惠稅率。
優惠關稅又可分為特定優惠關稅、普遍優惠關稅、最惠國待遇三種。
(1)特定優惠關稅(特惠關稅)
指某一國家對另一國家或某些國家對另外一些國家的進口商品給予特定優惠關稅待遇,其他國家不得享受的一種關稅制度。特惠關稅的優惠對象不受最惠國待遇原則制約,其他國家不得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享受這種優惠待遇。國際上最著名的特惠關稅是“洛美協定”國家間的關稅,它是歐盟向參加“洛美協定”的90多個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惠關稅,也是南北合作範例。
(2)普遍優惠關稅(普惠關稅)
指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商品,特別是製成品和半製成品,普遍給予優惠的關稅制度。普惠關稅有普遍性、非歧視性和非互惠性三項基本原則。
(3)最惠國待遇。
指締約國一方現 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優惠待遇,同樣也適用於對方。最惠國待遇是國際貿易協定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適用範圍很廣。需要注意的是,優惠是相對於一般關稅稅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國待遇往往不是最優惠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之外,還有更低的稅率。
普通關稅是指一國政府對與本國未簽署友好協定、貿易協定、經濟互助協定的國家(地區)所徵收的關稅。其稅率高於優惠稅率和最惠國稅率。
普通關稅是相對於優惠關稅而言的,它的稅率高於優惠關稅稅率,適用於從沒有簽訂條約或協定或不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進口的商品
最惠國稅率適用最優惠的關稅率,普通稅率則沒有這個優惠。
世界上主要國家基本上都與中國簽訂了最惠國貿易協定,因此從那些國家進口到中國的貨物都可以享受最惠國關稅率。
正常進口關稅通常可分為最惠國稅和普通稅兩種。最惠國稅,適應於與該國簽訂有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所進口的商品;普通稅適用於與該國沒有簽訂這種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所進口的商品。最惠國稅率比普通稅率低,二者的差幅往往很大。通常情況下,正常進口關稅指的是最惠國稅。
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中常用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 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 指締約國的一方現 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 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 在或將來給予 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兩種關稅稅率都是執行的,只是根據不同的貨物,針對貨物的不同來源,徵收不同的關稅。比如,如果是我國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來的貨物,會執行優惠關稅,而沒有相關待遇的國家來的同樣的貨物,就會執行普通關稅。
差別在於稅率,優惠關稅會比較低,甚至低很多。
優惠關稅不是你可以從國內申請獲得的,一般從我國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進口,或者是我國明文規定鼓勵進口的商品,會有優惠關稅,或者免稅。
定義:對來自特定受惠國的進口貨物徵收的低於普通稅率的優惠稅率關稅。
出口貨物要滿足進口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原產地是貨物、服務產品的國籍,用以確定產品原產地的規則就是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規則是各給惠國關於受惠國出口產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備條件的規定。在國際貿易中,原產地規則關係到不同國家、行業的利益。由於原產地規則可以影響國際貿易活動的很多方面,例如,配額關稅優惠的管理,反傾銷、反補貼的實施,所以世貿組織的《原產地規則協議》要求世貿組織成員保證它們的原產地規則必須是透明的,並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限制、扭曲和干擾。它們必須一貫、統一、公平、合理地加以管理。它們必須建立在肯定的標準上。也就是說,它們應該表明哪些應該授予原產地證明,而不是表明哪些不授予原產地證明。《原產地規則協議》確定的產品原產地規則的制定原則,僅包含了適用於非優惠貿易的原產地規則,不包括運用於優惠貿易條件下原產地的確定。在優惠貿易中,成員按照特殊優惠體制中的有關規定來確定原產地。例如在普惠制下,一成員將自主確定原產地。類似地,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也可以制定自己的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規則是衡量受惠國出口產品是否取得原產地資格,能否享受優惠的標準。原產地規則包括三個部份:原產地標準,直運規則和書面證明。
申辦由會員產地證明書首先要辦理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登記手續,然後才能申請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明書。
A、企業的申辦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統稱申請人)均可向簽證機構申領原產地證。申請領取優惠原產地證時,應預先在簽證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B、企業辦理備案登記的要求
簽證機構對申請優惠原產地證的企業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備案登記包括企業備案登記、產品備案登記及原產地申報員備案登記。
C、電子簽證申請要求和申辦流程
企業辦理備案登記后,便可通過電子簽證辦理證書了。電子簽證是簽證機構對申請單位通過電子網路以電子方式申報的原產地證進行電子審簽的行為。
(一)申請電子簽證的要求
1、申請人應使用簽證機構指定的電子簽證用戶端軟體,並按照簽證機構軟體升級要求更新用戶端系統。
2、申請人應保證傳輸的電子數據真實、準確。
(二)電子簽證的申辦流程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時統一採用“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管理系統”,利用國家質檢總局“中國檢驗檢疫電子業務服務平台”進行通訊。
電子簽證的申辦流程如下:
1、申請人通過專用申報軟體進行原產地證的發送,並保證其申報的數據真實、準確。
2、數據經總局電子業務平台集中後進入相關的審簽點,簽證人員依據不同證書的簽證要求在機上進行審核。如發現錯誤,則向申請人發送修改退單回執,並將錯誤項明細反饋給申請人;如證書正確無誤,則向申請人發送正確回執;對更改、重發或其他需特殊處理的證書,發送緩審回執,待收到相關文件后再進行審核。
3、申請人收到正確回執后,持申請書、出口貨物商業發票副本及其他相關的資料,到簽證機構領取證書。在領取原產地證時,申報員應在證書上簽名並加蓋中英文印章。簽名、印章必須與備案檔案相符。
D、特殊證書的申請要求
1、補發證書的申請要求: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在貨物出運后申請辦理補發原產地證。申請補發原產地證的,應提交貨物出口報關單、提單及簽證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允許貨物出運后3天內、《中國-智利自貿區》原產地證允許貨物出運后30天內補發,證書上無需註明“補發”字樣,逾期不予簽證。
2重發證書的申請:已簽發的證書正本遺失或損毀,申請人可在證書有效期內提交《原產地證更改/重發申請書》,並提交貨物出口報關單、提單及簽證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申請辦理重發證書。
《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證和《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原產地證要求:申請單位在產品出運后1年的期限內持原證書第3副本(中巴證書持第2副本)向原簽證機構申請重發的,可簽發重發證書。
3更改證書的申請:申請人要求更改已簽發的證書內容時,應在證書有效期內提交《原產地證更改/重發申請書》,申請辦理更改證書,並退回原證書正本。
4參展貨物的申請:參加國外展覽的貨物,申請人可憑參展批件申請原產地證。申請時,應提交出國展覽批件、展品清單、原產地證申請書和原產地證。證書上應註明展覽會的名稱和地址。
E、證書有效期
1、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有些給惠國對格式A證書的有效期作了規定。例如:歐盟和瑞士規定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簽證機構簽發之日起的十個月內。日本、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規定證書有效期為自簽證機構簽發之日起的一年內。加拿大規定為進口之日起兩年之內。其他給惠國未作具體規定。
2、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有效期為自簽發日起1年;《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和《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未做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