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國土資源局

呂梁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呂梁市委、呂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呂梁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呂發[2009]32號),設立呂梁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資源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呂梁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管理職能,由呂梁市政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市國土資源局履行管理職責。
(三)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逐步交給事業單位和中介組織。
(四)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逐步交給行業協會。
(五)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積各理開發利甩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省、市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及產業政策;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政策和措施,編製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定全市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保護地質環境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和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市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製和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市級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資源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縣級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及動態監測。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和措施;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上報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按國家、省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有償使用等工作,組織擬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嚴格實施並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佔地的審核報批;會同農業部門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採礦權市場,依法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行使礦業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參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負責礦泉水及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編製實施全市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礦山關閉的相關工作。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和礦產資源儲量。負責市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監管責任。指導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山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等地質勘查工作。指導全市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並組織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及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負責全市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基礎測繪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科技項目及科技項目成果評審上報工作;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十四)負責對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的管理。
(十五)承擔市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檔案、保密、保衛、接待、行政後勤等工作;組織擬定並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全市土地、地質勘查資金;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撥款資金的財務管理,編製預、決算;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的財務監督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徵收土地專項資金;貫徹執行國家人事管理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協調縣(市)委管理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幹部;承辦局機關和局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製管理等事項;負責組織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和勞動技能鑒定;負責承辦縣(市)國土資源局、分局領導班子及其科級幹部的任免、考核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宣傳教育法規科
組織制訂規範性文件;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調查研究、起草土地、礦產、測繪行政管理政策,調查研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法規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編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外事工作規劃,組織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和辦理出國人員有關手續;組織重大宣傳活動,負責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
(三)規劃科
組織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和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非農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土地資源、礦產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編製並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監督管理。
(四)執法監察科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和測繪法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的審核、審批、處置、保護、開發利用和權屬變更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檢查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查處重大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和行政違法案件;負責履行安全生產成員單位職責和參與涉礦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信訪工作。
(五)建設用地審批科
負責擬定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建立和規範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審查報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負責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征地申請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非農建設佔用耕地補充方案的報送、審查、管理與驗收工作;擬定征地補償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和安置工作;負責鄉鎮企業、鄉(鎮)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鎮建設用地審批工作;負責涉及農用地的土地置換,指標折抵的申報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擬定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規範和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交易行為;負責建設用地供應審查、報批、監督工作;負責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土地處置,組織盤活存量土地、顯化土地資產;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組織清理隱形土地交易;規範土地市場,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監管補交土地出讓金;歸口監管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負責土地評估價格的備案審查等工作。負責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公布和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的供應、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場。
(七)耕地保護地籍管理科
擬定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農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實施和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制定和實施開墾耕地計劃,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擬定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負責全市地籍的統一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變更調查、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承辦市區範圍內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變更調查、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工作;負責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
(八)礦產開發管理科
組織編製實施全市礦業權設置方案;擬定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相關政策措施;承擔採礦權新設、延續、變更和轉讓、抵押的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評估的監督管理和礦業權評估結果備案管理;負責徵收應繳納的採礦權價款,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管理全市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及礦泉水、地熱資源的依法開採活動,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組織參與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糾紛;負責關閉礦井採礦許可證的註銷上報工作。
(九)地質勘查儲量科
對全市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管理;負責授權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參與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參與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儲量審核,組織全市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編製全市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政府投資的勘查項目;負責市場項目探礦權新設、轉讓的審核及年度檢查;參與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
(十)地質環境科
編製實施市級地質環境綜合規劃,組織全市地質環境調查;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市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負責全市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評審備案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山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一)測繪科(市測繪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指導縣(市)測繪管理工作;受省測繪局委託,負責申辦測繪資質單位的初審、報批和年度註冊工作;組織實施呂梁市區基礎測繪和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工作;負責對使用本級政府財政資金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測繪事業費和測繪項目專項資金的實施情況;依法監管全市的地理信息市場工作;負責管理和保護轄區範圍內的測量標誌;組織全市專業技術教育與培訓;依法查處全市的測繪違法案件。
四、市國土資源局離石分局
市國土資源局離石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履行轄區範圍內的國土資源(呂梁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管理除外)管理職能。市國土資源局離石分局行政編製為14名,工勤人員編製為2名,設4個內設機構,核定局長1名(副處級),副局長2名(正科級),內設機構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人員編製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製為33名,工勤人員編製為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 3正(含紀檢副組長或監察室主任科級職數1名,專職婦委主任、副主任或婦工組長、副組長科級職數1名)1副

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執行。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製全市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
(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具體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承擔。
(三)對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市國土資源局黨組管理為主,所在縣(市)黨委協助管理。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分工


肖新卯(黨組書記、局長)
領導主持市局黨政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財務工作。
劉中平(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協助局長主持日常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礦產開發、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勘探工作。聯繫市人大。
分管礦產開發管理科、地質勘查儲量科。
馮千里(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耕地保護、地籍、土地開發整理、宣傳教育政法工作。聯繫市政協。
分管耕地保護地籍管理科、宣傳教育政法科、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金寧(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執法監察、信訪、安全生產、建設用地審批、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工會、青年、婦女工作。
分管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建設用地審批科、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工會、共青團、婦工組。
靳貴明(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協助局長分管測繪、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分管測繪科、地質環境科、勘測規劃站、呂梁天園土地礦產規劃勘測中心。
任黎明(黨組成員)
負責呂梁市國土資源局離石分局全面工作。
陰海斌(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長分管機關工作、老幹部工作、信息化建設工作。
分管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地理信息中心。
宋王兆(黨組成員、總規劃師)
協助局長分管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國土資源交易工作。
分管規劃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薛錦峰(調研員)
協助劉中平副局長工作。
曹海則(調研員)
協助馮千里副局長工作。
段占奎(調研員)
協助金寧副局長工作。
張咸澤(副調研員)
負責孝義市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劉承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
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