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次事故條款

任何一次事故條款

任何一次事故條款是接受公司對任何一次事故所致的任何一次賠款或一系列賠款超過其約定金額時,負責賠付其超過部分。所謂任何一次事故是指某一原因的存在可能形成單一的結果,也可能發生一系列的事故,在後一情況下,接受公司承擔由近因原則所造成的分出公司的超額賠款責任。實務中通常要從時間和空間兩方面加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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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般規定:颶風颱風、風暴、暴雨等連續48小時、地震、海嘯、火山噴發等連續72小時; 洪水連續在72小時之內,並以河谷或分水嶺等划發分洪水地區;罷工、動亂等連續在72小時之內,並以同城、鎮為限; 其他災害事故連續在168小時之內。分保接受人只對在規定的地區內、規定的連續時間內所發生的賠款負責。如果巨災發生超過規定時間,分出公司可將它劃分成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巨災事故,而各次事故在時間上不能重疊,次數也受合同規定的責任恢複次數的限制。超賠分保一般只規定一次責任恢復,並要加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