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一種防止官員貪污腐敗的措施。根據國外成功的實踐經驗已經證明,反腐倡廉最為根本的制度保障。

起源


作為防止腐敗發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於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財產收入申報制度被稱作一項“陽光法案”。家庭財產申報制度是有關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權查看從一般官員直到首相的納稅清單,這個制度一直被延續下來,並被世界許多國家借鑒,成為極具約束力的反腐機制。由於其反腐效果被實施該制度的眾多國家所驗證,所以至20世紀80年代后逐漸為大多數國家所採用並完善。

各國政策


美國

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政府行為道德法》,明確規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門之官員必須公開本人、配偶及受撫養子女的財產狀況,並按規定程序提交財產狀況的書面報告。1985年又通過《眾議院議員和僱員道德準則》,對眾議員及僱員的家庭財產的申報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泰國

泰國為了打擊以權謀私,防止官員濫用職權,於1981年頒布了《國家公職人員財產與債務申報國家法令》,規定公職人員對其在國內和國外的財產和債務,以及申報人應得的與夫妻或其他人共有財產中的部分,都須按規定如實申報。

墨西哥

墨西哥的《財產申報法》規定,在政府機構工作的從科長到總統的各級官員都要定期主動地向監察部門進行家庭財產申報,對因工作性質而易於產生腐敗的海關、移民、稅務、工程項目管理人員等,也要進行登記。為進一步推動反腐敗鬥爭,墨西哥於2002年6月10日通過《信息公開法》,規定所有墨西哥公民有權監督國家公務員的收入狀況,以杜絕腐敗現象。墨西哥國家審計局為此在網際網路上開通了專門的網站,供國家公務員公開自己的收入情況。

俄羅斯

2013年4月1日是俄羅斯政府高級官員遞交個人收入和支出申報表原定的最後期限,俄羅斯總統普京以及總理梅德韋傑夫都已如期申報了2012年的收入狀況。普京此前在“全俄人民陣線”會議上強調,“要用燒紅的鐵燒盡腐敗”,以示反腐決心。作為反腐重要一步,俄羅斯聯邦官員必須每年進行財產申報,所有申報表將被公諸於眾。不過,由於還有相當一部分官員尚未遞交收入與支出申報材料,普京2013年4月2日簽署命令,將申報最後期限從4月1日推遲至7月1日,並宣布拒絕申報財產者將被解除公職。

其他

官員財產申報
官員財產申報
新加坡、韓國、俄羅斯、奈及利亞等國也都不約而同地實施了財產申報制度。財產申報制猶如一把利刃,直刺腐敗者的要害,為推動各國的廉政建設、凈化社會風氣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美國在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后,因巨額財產來歷不明而受處理的大小官員不計其數,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眾議院議長賴特違反道德法規案。1989年賴特因在過去10年間先後69次違反國會對議員財產收入的法規而被迫辭職,成為200多年來美國第一個違法貪財而被迫辭職的眾議院議長。墨西哥《信息公開法》通過後的第7天,1萬名因未能及時申報財產的公務員受到處罰。韓國在1993年宣布實行《金融實名制》之後,1個月內包括韓國大法院法官在內的一大批高官先後辭職。

中國政策


總述介紹

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有關事項規定》)作為重要的黨內法規將頒布實施。中國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借鑒、採納世界上通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有關事項規定》應該針對原有規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注重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申報範圍

領導幹部所申報的財產,必須比較全面、準確地反映申報者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往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範圍過窄,如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的內容只是強調“個人收入”,很容易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新的規定強調,申報的財產範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和債務;申報的對象範圍,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也包括財產申報者的近親屬(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轉移非法財產給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逃脫監控。

受理機構

按照以往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一般要求向各自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報告,同時報上級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備案。
這就形成這樣一個錯綜複雜的關係:一個本該受到監督的領導者,卻同時又是監督他的同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頂頭上司,其監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要克服這一不足,需要建立一個規範的、獨立的受理報告的機構,或者改變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隸屬關係。

擴大程度

按照以往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在把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給組織后,只有少數領導知情,對其餘的人則一概不予公開。其實,應該根據黨員領導幹部的公眾化程度確定公開的範圍,公眾化程度高的實行完全的公開,公眾化程度低的實行限制性公開。
例如,美國的財產申報制度就分為公開申報和秘密申報兩大類。所謂公開申報,是指個人財產報告要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複印。大約有2.5萬名高級官員和僱員要公開申報。秘密申報的材料則有限制地公開,由各單位內部掌握,適用於大約25萬名政府中、下級官員和僱員。但是,如果申報者的財產申報有問題,有關司法機關調閱其申報資料的,則不在此限。

監督與懲處

實現官員財產公布的困難
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角度說,為了不使黨員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流於形式,必須有一個讓瞞報、漏報或不報者承擔相應後果的“制度保障設計”。只有法規具有威懾力了,才能讓黨員領導幹部申報的內容真實可靠。
官員財產申報處於膠著狀態
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制度建設目前處於一種膠著狀態中:對這一制度本身的意義基本沒有爭議,但對推出時機和實施舉措,仍缺少共識。而且官員財產申報也面臨著核查困難、官員抵觸、涉及面廣等難題有待繼續梳理。
核查困難
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在一系列技術條件不完善的情況下,若想對申報的財產進行準確核查,難度幾乎相當於對申報者立案調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實際的。
綜合來看,造成核查難題的因素大致有:一是金融實名制覆蓋不了現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仍需更加準確。三是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完備。四是境外資產、珠寶、古董等財產的底數,現有技術與配套制度更不能輕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識缺失。
心理抵觸
多次為官員財產申報求法的十屆全國人大代錶王全傑曾作過一項調查,稱接受調查的官員97%對“官員財產申報”持反對意見。
大部分受訪人士表示,腐敗的官員肯定反對公開自己的財產,即使申報也一定瞞報。這一點不辨自明。而大部分官員都是清清白白做事的,不過,出於種種考慮,也會在心理上有一些抵觸。對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很難想象有多少人願意給自己套上緊箍咒。”
家屬障礙
官員財產申報的複雜性之一為“涉及面廣”,即牽涉到家屬、近親。全國人大代表、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趙長義認為,從我國的國情看,公務員個人財產與其家庭財產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難以區分。如何確保公務員申報財產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必須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港澳台地區

1993年7月2日,台灣公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同年9月實施,2008年有過一次修正。該法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1998年9月,香港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推行,政府高官及副手、行政會議成員等都要申報,部分高官配偶還要申報職業。
2013年10月19日,澳門特區政府全力打造陽光政府形象,澳門終審法院在其網站首次公布了被稱作“陽光法”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及各局級官員等400人已申報財產。

申報表格短

2014年4月5日,廣東省某央企機構的副處級幹部說,財產申報表格太短,申報人無法如實填寫,比如申報房產信息,表格僅設置3到4行可填住房數量。“不知道怎麼填,乾脆就填一處”。
房產多處,卻最多能寫三四套。這不是逼人作假嗎?申報表格太短只不過是一種忽悠民意的借口,這恰恰是不引入公眾監督的惡果。形式太假,也可能亂了事實的真。這也是以假亂真的含義吧。

制度意義


這些舉措,對於防範官員隱瞞實情、欺騙公眾等損害民眾利益的行為應該說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至少是對“官員無隱私”認識深化的表現,但由於不對公眾公布,顯然不能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這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發揮出官員隱私具有公共意義的作用。官員的財產狀況、婚姻狀況、家庭成員從業狀況沒有依照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從而使得權力尋租的灰色空間並沒有減少。
中央紀委副書記劉錫榮在談到對官員監督存在的問題時認為:“上級監督下級太遠,同級監督同級太軟,下級監督上級太難,組織監督時間太短,紀委監督為時太晚。凡此種種,都說明立法機構的主動作為,在縮減官員灰色隱私空間上大有可為。”世界各國反腐經驗表明,領導幹部財產若不向公眾公開,廉政監督將可能成為一句空話。如果財產申報制度比較完善,將官員申報的財產對外公開,可以設想,一旦有幹部出現正當收入與消費水平嚴重不符的情況,相關部門就可以立即要求申報人作出解釋,這樣或許可以使不少腐敗官員懸崖勒馬。
官員隱私涉及範圍很廣,而中國的法律並無清晰明確的界定,一直局限於紀律層面,沒有上升至法律層面,以至於在2006年,某省會城市的市民表示“非常想知道市長的年收入”時,該市法制局長卻表示:“市長的年收入屬於個人隱私,無須向社會公眾公開”。2005年4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公務員法》,未能就官員財產公布作出明確規定;2007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未將官員的財產等個人情況列為政府必須主動公開的信息。這就意味著,政府對官員的財產等情況嚴格保密,從而令公眾對官員的財產無從知曉與監督,因為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官員不公開個人財產收入,至少並未直接違法。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王士偉認為,儘管各國在有關官員提交的財產申報書是否向公眾進行公開問題上,做法各有不同。比如美國強調了申報書一定要予以公開,提交的申報書在6年裡允許要求檢查的任何人對該申報書進行檢查,或者要求得到一份副本。而法國的做法則是接受財產申報書的委員會——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長、最高法院首席院長和審計院首席院長,每隔3年發表一份公告,公告只對財產申報內容做出評價而不公開申報書的具體細節。但是,官員家庭財產收入必須進行申報,使之處於公眾監督之下的核心理念則是一致的。“而目前中國應該做的就是要加快財產收入申報制度的立法進程,使之早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之中。”

資料


在美國,法律對財產申報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門可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可判處1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訴訟,判處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5年監禁。
美國由於建立了一套比較嚴密的財產申報制度體系,雖然也有官員腐敗的醜事發生,但是長時期來處於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因此可以說,我們黨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借鑒、採納世界上通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政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新在哪裡?
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配套實施方案
假老夫堅信幹部的主流是好的,相信他們中的大多數至少萌生過或閃過為人民服務的意識的。之所以腐化墮落,主觀講是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沒有經住金錢和美色的誘惑,客觀上也是根本原因,是制度造成的。
因此每有官員被雙規被判刑,一些網友就跳著腳地罵他們,恨不得將其萬剮而後快,假老夫都深不以為然。假老夫真心地同情他們,真心地為他們抱不平。
且不說辦了他們,對他們有多麼不公平,單就效果而言,是能純潔黨的隊伍啊,還是能以儆效尤?這些年單看落馬官員的級別數量,反腐成果不可謂不顯著,可以說遠遠超過前30年,可就是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越反貪官卻越如雨後春筍般茁壯成長起來。
這樣反腐,對老百姓也沒有任何好處,追繳的非法所得,老百姓一分一厘也得不到,前腐們的後繼者,也不見得比前任強。來了個空肚鵝,還要重新喂,老百姓反而更招殃。
……假老夫以為,這些年網民呼籲官員公示財產,倒是從源頭上杜絕腐敗、挽救幹部的好辦法。可鑒於我國的國情,催官員公示財產實在是強人所難,比逼一個身上有疤的女人脫光了展示給公眾還殘酷,--露疤不過是出醜而已,而不明財產曝光者卻要面臨牢獄之災。
所以這事兒嚷嚷了這麼多年,一點實質性的進展也沒有。怎麼辦呢,假老夫冥思苦想,想出了一個打破僵局的好主意,暫命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配套實施方案》,細節可再斟酌,要點如下:
一、規定一個節點,比如財產公示制度於2012年1月1日發布,2012年4月1日起實施。官員公示1月1日至4月1日的收入可也。2012年1月1日前的收入,不管是幾百萬還是幾千萬還是幾萬萬,一律不用公示。
二、2012年1月1日之前的收入,不向社會公示,但要對組織交代。如拒不交代,先免官,再調查(可成立個“網路紀檢委”,由假老夫任紀委書記,配合正規軍,實在查不出來的傢伙,可交給我們調查,保證讓那些負隅頑抗者淹沒在網民戰爭的汪洋大海里),再追究法律責任,後果自負。
三、凡如實向組織交代,如實申報財產者,無論是否有非法所得,無論非法所得多少,概不追究責任。為鼓勵大家講真話、對組織忠誠,申報數量大者可予提拔,數額特別巨大,破格提拔。
四、2012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非法所得充公。--中央可專門成立一個基金會,名字可以叫“官公基金會”,用於社會保障和幫助貧困落後地區脫貧。
五、所有“慈善人員”均榜上有名。當然,各人根據官職高低,俸祿多寡,公布的捐款數額要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
假老夫以為,這樣做,各方都能接受,各方都有面子,各方都得實惠,既挽救了幹部,又為老百姓做了實事,特別是還增強了中央的威信。如果有關部門能採納假老夫的計策,保證人民群眾會舉雙手擁護,保證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會順利推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