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製軍銜

軍隊的每一個職務所規定的軍銜等

編製軍銜,又稱“職務軍銜”,就是對軍隊的每一個職務所規定的軍銜等級。軍人個人的軍銜必須是在其所擔任職務的編製軍銜範圍內授予或晉陞。世界各國軍隊一般都規定有編製軍銜,但編製幅度不盡相同,有的一職編一銜,有的一職編數銜。規定一職編一銜的英美等國家,輔以臨時軍銜制度,來調整新者軍官的利益關係,規定一職編數銜的國家,則用編製軍銜的幅度來調整新老軍官的利益關係。

簡介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編製軍銜,基本上實行一職編兩銜的制度,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正的《軍官軍銜條例》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的職務編製軍銜為上將,其他各職級的編製軍銜為:
正大軍區職:上將、准將;
副大軍區職:中將、上將;
正軍職,少將、中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正師職:大校、少將;
副師職(正旅職);上校、大校;
正團職(副旅職):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正營職:少校、中校;
副營職:上尉、少校;
正連職: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排職:少尉、中尉。
美國的軍官職務編製軍銜規定: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軍種參謀長、戰區司令官為上將;軍種副參謀長、集團軍司令、軍長、艦隊司令為中將;師長、航空母艦特混部隊司令為少將;副師長、獨立旅旅長為準將;團長、空軍聯隊長、艦長為上校;營長、艦艇中隊長為中校;副營長、艦艇分隊長為少校;連長為上尉;副連長為中尉;排長為少尉。
羅馬尼亞的軍官職務編製軍銜規定:集團軍司令為少將、中將;師長為少將;團長為上校;營長為大尉、少校;連長為大尉;排長為中尉。羅馬尼亞的男軍官中不設少尉軍銜,少尉專為女軍官設置,女軍官一般不擔任連隊指揮官職務,故其排長的編製軍銜中沒有少尉。
印度的軍官職務編製軍銜規定:軍種參謀長為上將;軍區司令、艦隊司令為中將;師長、軍分區司令為少將;師參謀長、旅長為準將;旅參謀長、飛行聯隊司令、艦長為上校;營長、特種兵團長、飛行中隊長、二級艦長為中校;副營長、特種兵副團長、飛行中隊長、三級艦長為少校;連長、飛行副分隊長、艇長為上尉;副連長為中尉;排長為少尉。

永久軍銜


又稱“個人軍銜”、“正式軍銜”,是根據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對事業的貢獻和在軍隊中服役的經歷等綜合因素,授予個人的軍隊等級稱號。這種軍銜稱號是軍官的終身榮譽。軍官退役后仍然予以保留,只是在軍銜稱號前冠以“退役”二字,如“退役上校”、“退役中將”等,故稱永久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1955年----1965年和1988年開始,兩次實行的軍銜制度,都屬於永久軍銜性質。195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銜是軍官終身的光榮稱號,非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不得剝奪。”1988年頒布、1994年修正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軍銜制度,屬於永久軍銜性質。永久軍銜的特點是,將軍官的榮譽稱號、待遇等級和職務因素融為一體,使其兼有調整部隊指揮關係和調整個人利益關係的兩種功能。永久軍銜與職務的關係是,在宏觀上軍銜受職務的制約,即軍官的軍銜必須是在其所任職務編製軍銜範圍內授予或晉陞;但在微觀上,軍銜又不受職務的影響,即在所任職務編製軍銜的幅度內,軍銜的授予或晉陞,可以是“高銜”,也可以是“低銜”。因此,在實行永久軍銜制度的軍隊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職銜倒掛”的現象,比如資淺的連長是中尉、而資深的副連長卻是上尉。這是永久軍銜制度本身固有的一種“副效應”。解決這一矛盾的辦法,各國通常是在有關軍銜制度的法律中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軍銜高的軍官對軍銜低的軍官,軍銜高的為上級。當軍銜高的軍官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軍官時,職務高的為上級”(引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根據這一規定,同在一個連隊工作的上尉副連長,必須作為下級而服從中尉連長的指揮。有沒有另外一種辦法,既不出現“職銜倒掛”現象,又能夠調整軍官個人的利益關係?有的。那就是世界上少數國家實行的永久軍銜與臨時軍銜相結合,亦稱個人軍銜與職務軍銜相結合的制度。

臨時軍銜


又稱“職務軍銜”、“名譽晉級”,就是按照軍官所任職務佩帶軍銜符號,任什麼職就佩帶什麼職務所對應的軍銜符號,職務下降軍銜也隨之降低,職務消失軍銜也就不算數了。臨時軍銜,最早來源於“名譽晉級”(Brevet),起源於拉丁語brevis(短暫的)。早在1600年,英國人用名譽晉級一詞,表示臨時提高一個人的權力,作為對他勝任職守的一種獎賞,但不提薪。名譽晉級,英國人又稱為“榮譽階級”、“加銜階級”。在美國,名譽晉級制度在19世紀60年代的南北戰爭中就已實行。在那場戰爭結束時,喬治·奧姆斯特郎·卡斯特的名譽晉級(臨時軍銜)已經是少將,但他的正式軍銜(永久軍銜)仍然還是上尉。在印度,稱臨時軍銜為“代理軍銜”,對於高出永久軍銜一級的臨時軍銜,每月發給50盧比的補貼。在舊中國,稱臨時軍銜為“加銜”,北洋政府規定將官、國民政府規定上將軍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加銜(臨時軍銜)授予將來有可能正式晉陞為該級軍銜的軍官,不過加銜者只是佩帶軍銜符號,其他待遇仍按原軍銜執行。1986年捷克斯洛伐克在修訂的法律中規定:當軍人所任職務或勤務需要時,可臨時授予比其實際軍銜高的軍銜,但不得作為要求調整服役收入的根據。
西方國家實行臨時軍銜制度的初衷是,既可以在戰時把更大的職責交給軍官,又可以避免在戰爭結束后出現過多的高級軍銜。現在看來,實行臨時軍銜與永久軍銜相結合的制度,其更為普遍而現實的意義在於:按臨時軍銜佩帶軍銜符號,可以實現職務和軍銜符號相一致,便於對部隊的作戰指揮和平時管理;按永久軍銜享受個人生活待遇,使軍官的待遇不只是同職務掛鉤,而是同全部的勞績貢獻掛鉤,有利於調整新老軍官之間的利益關係,調動更多人的積極性。
臨時軍銜的積極作用,既然是可以使軍官的職務和軍銜符號相一致,那麼是否可以把臨時軍銜完全改成一種永久性的職務軍銜,使軍銜成為一種“顯示職務的符號”?實踐證明此法行不通。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簽署法令,廢除了沙俄軍隊的軍銜制度。為便於指揮,紅軍實行了佩帶“軍人識別標誌”符號的制度,從班長到方面軍司令分為三等ll級,下等軍官用三角形、中等軍官用正方形、高等軍官用菱形圖案,每等裡面再用圖案的多少來分級。這種軍人識別標誌符號,同職務軍銜符號所起的作用一樣,便於識別、指揮,但是它調整不了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解決不了合理的生活待遇問題,實行了十幾年不得不予1935年將其廢止,重新實行軍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