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在內蒙古自治區的組織機構名稱。是實施黨和國家有關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訂自治區有關紀檢、監察工作的政策、法規、條例、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的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是負責自治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專 門機關,自治區監察廳是負責全區行政監察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分。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自治區監察廳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訂自治區有關紀檢、監察工作的政策、法規、條例、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
(二)負責自治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協助自治區黨委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廳局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以及思想作風等方面的問題。
(三)負責全區行政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執行自治區政府頒發的決議、命令情況。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自治區黨委各部門、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盟市黨的組織和自治區黨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紀條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五)負責調查處理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主要負責人、自治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訂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表彰獎勵抓黨風,黨紀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七)配合有關部門宣傳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對忠於職守、勤政廉潔、政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八)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九)調查研究自治區各部門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訂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規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十)按照於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和協同有關部門對各盟市紀委、監察局領導幹部及派駐紀檢組(紀工委、紀委)組長(書記)進行考核,並就任免意見提出意見;負責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處級幹部的考核、任免;組織、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於部培訓工作。
(十一)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和中紀委、監察部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