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港航管理局
乳山市港航管理局
四、負責對申請設立港口、碼頭、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經營業務資質的審查,核發經營許可證。七、負責對全市港航企業的生產情況進行統計、匯總、製表上報。十、負責指導全市港航企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乳山市港航管理局是交通局主管我市轄區港口和航運市場的職能機構,對我市轄區內港口的設置、布局、發展進行規劃,主抓港口、水路運輸企業及私營業主的經營活動的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和管理、增減運力和開業進行審批和報批、各種證件、經營範圍及運價、運輸票據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2009年2月經乳山市編製委員會(乳編字[2009]18號)文批准由乳山市航運管理所更名為乳山市港航管理局,提升為正科級事業單位。人員編製由3人增至5人,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港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經批准后組織實施。二、負責全市轄區內的岸線規劃和使用管理。根據全市社會經濟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綜合運輸規劃,在市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市沿海港口總體規劃和全市水運發展規劃的擬定,經批准后組織實施。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核港口、碼頭工程建設項目和港區範圍內配套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全市水運企業新增運力的審批工作。四、負責對申請設立港口、碼頭、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經營業務資質的審查,核發經營許可證。五、負責對港口、碼頭、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經營秩序、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等進行監督管理,協調各水運企業之間、運輸船舶和港埠企業之間的平衡銜接,處置糾紛,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組織交流先進運輸經驗,提高水運管理水平。六、負責對進出港船舶的引航和港口公用設施(指公用的進出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的建設、維護、管理及協調工作。七、負責對全市港航企業的生產情況進行統計、匯總、製表上報。八、及時彙集和發布水運技術、經濟信息,為港航企業提供諮詢服務,組織開展港口科技進步,負責對港航職工的技術培訓工作。九、負責全市危險貨物作業碼頭經營許可和港區內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審批,並實施監督。十、負責指導全市港航企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