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關稅
過境關稅
過境關稅 Transit Duties,簡稱“過境稅”,亦稱“通過稅”。是指一國海關對通過本國國境或關境,銷往第三國的外國貨物徵收的一種關稅。過境稅最早產生、流行於歐洲各國,其目的是為了國家增加財政收入。自19世紀後半葉起,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如法、英、比、荷、德、瑞士、希臘等國相繼廢止過境稅,而代之以准許費、簽證費、統計費、印花稅等。
徵收過境關稅的目的是增加財政收入。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特別是交通條件的改善,關貿總協定通過協議的形式取消了各成員方過境關稅。按照《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5條的規定,各成員方除了對過境貨物收取部分服務管理費外,過境關稅應免征。
徵收過境關稅不僅可以增加本國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可以將稅負轉移給貨物輸出國或輸入國,影響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過境關稅的特點是稅率比較低,這是因為,
(1)過境稅稅率過高,過境商品的價格必然較大幅度上升,其結果不僅嚴重損害了輸出國和輸入國的經濟利益,而且過境商品也會因徵稅過多而減少,從而降低過境關稅收入。
(2)國家徵收的過境關稅過多或稅率過高,勢必將引致其他國家的報復,使該國出口貿易受到打擊,因而從低徵收過境稅不僅與人方便,而且也為自己創造了良好的貿易條件。正是基於這些考慮,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明確說明各締約國之間應剔除過境稅。
在重商主義時代,歐洲各國曾盛行其稅。如果一個國家的地理位置處於交通樞紐或交通要道,徵收過境稅成為該國最方便而又充裕的稅源。但過境稅增加了外國貨物的成本,阻礙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世界交通發達后,徵收過境稅會迫使其改道運輸。允許外國貨物過境運輸,可以增加本國的運輸收入,有利於本國交通運輸事業及有關服務行業的發展。在這些方面的收益比徵收過境稅的財政收益要大得多,而且有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
因此在19世紀後半期,各國相繼取消了過境稅。1921年國際聯盟在西班牙巴塞羅那召開了關於自由過境的國際會議,會議決定參加國不得對過境貨物徵收任何捐稅,1947年簽訂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五條也規定了自由過境的原則,其第三款中規定:“締約方對通過其領土的過境運輸,可以要求在適當的海關報關;但是,除了未遵守應適用的海關法律規章的以外,這種來自或前往其他締約方領土的過境運輸,不應受到不必要的拖延或限制,並對它免征關稅、過境稅或有關過境的其他費用,但運輸費用以及相當於因過境而支出的行政費用或提供服務的成本和費用,不在此限。”因此,目前已很少有國家徵收過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