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與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庭
清算與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庭
2016年09月26日上午,北京市首個清算與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庭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
清算與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庭是北京市法院系統唯一一個獨立機構編製的專業破產案件審判庭。
依法受理和審理公司強制清算、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案件;依法審理破產衍生訴訟中的商事案件;負責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產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工作;對下級法院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產案件審判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相關法院之間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產案件的協調工作;負責破產管理人的管理、培訓等相關工作等。
按照主持清算機構的主體及清算啟動原因的不同,公司清算可分為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兩類。
自行清算是指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自行選任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章程規定的一般清算程序進行的清算。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自行清算存在障礙等原因,由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適用的特別清算程序。
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審理的清算案件,僅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或者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
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成立后,將對原由北京市各中級法院受理的公司強制清算及破產案件進行集中管轄,調整內容包括:北京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公司(企業)的強制清算案件、破產案件由市第一中級法院管轄。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成立之前,各中級法院已受理的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產案件仍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理。
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以嚴格的審判責任製為核心,組成審判團隊,明確各類人員職責和許可權,實行扁平化管理,按照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審理案件。
一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吉羅洪稱,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成立后,將從以下四個方面著力解決當前破產案件審理周期長、審判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探索實行管理人的分級管理體系,通過對管理人的考核評估,提升破產管理人隊伍的專業性,調動工作積極性;
依託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提升破產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債權人利益,吸引投資人,促進資本、技術、管理能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動和有效配置,解決破產企業融資難;
建立流程管理體系,通過對破產案件立案、分案、審理等各個節點的監控管理,提高破產案件的辦案效率;
積極推動建立政府與法院“破產聯動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處置“殭屍企業”可能引發的國有資產保護、金融安全維護、職工安置和再就業保障、非公經濟保護等系列問題。
破產案件是指依照《企業破產法》審理(審查)的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以及參照《企業破產法》審理(審查)的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案件。
衍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強制清算和破產案件過程中,相關當事人就清算與破產案件中的實體問題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另行處理的訴訟。公司強制清算程序中的衍生訴訟主要類型有債權確認糾紛、清算組成員賠償責任糾紛、清算組決議撤銷糾紛等。破產程序中的衍生訴訟主要類型包括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破產撤銷權糾紛、取回權糾紛、別除權糾紛等。
目前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審理的衍生訴訟,僅包括上述類型中的商事糾紛。如債權確認糾紛中,因金融借款、買賣合同等產生的債權糾紛等,由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審理;因勞動爭議、房地產開發等產生的債權確認糾紛等,仍由相關審判庭歸口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