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

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

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CIPRA):是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共關係涉外專業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外交部。本會具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並由國家民政部授予行業管理資質。協會成立於一九九一年四月,總部設在北京。本會由何魯麗、蔣正華、李蒙、鐵木爾·達瓦買提、袁寶華、李道豫擔任名譽會長,由趙大力代理會長。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讓世界了解中國,讓中國走向世界。

主要任務

致力於公共關係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制定中國公共關係業發展戰略;提高公共關係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維護公共關係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共關係業及從業人員的行為;開展高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共關係活動,促進公共關係領域相關社會組織同海內外之間的相互了解和聯繫,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搭建與政府間溝通平台,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提供諮詢與幫助。推動中國公共關係業的職業化、規範化和國際化發展,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助力。

人員變動


2020年5月,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CIPRA)在近日召開的五屆四次理事會上決定,增補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書記處原書記王冬梅、原國家旅遊局副局長吳文學,以及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原副秘書長章蘭(駐會)為協會副會長。

組織結構


機構設置

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
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
協會下設傳播戰略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公關公司工作委員會、企業公關工作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警察公共關係專業委員會、新媒體委員會和汽車行業公關傳播委員會,分別由政府有關領導、國內公關領域的知名學者、知名公關公司的總裁、中外知名企業的高層領導和地方省市公關協會的領導組成,在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協會秘書處,下設會員管理部、國際合作部、研究發展部、信息諮詢部、教育培訓部、對外聯絡部、辦公室。一批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層領導、新聞媒體負責人、著名企業家、資深公關學者和專家以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擔任協會理事,為協會工作提供支持。
國家職業資格工作委員會公共關係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協會。
媒體:協會擁有自己的雜誌和網站,它是傳播中國公共關係理論、實踐以及行業發展、交流的信息平台。《國際公關》雜誌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准的全國性公共關係專業期刊。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何魯麗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蔣正華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李 蒙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
鐵木爾·達瓦買提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袁寶華 中國企業聯合會名譽會長
李道豫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中國前駐聯合國代表,中國原駐美國大使
顧 問
(按漢語拼音順序)
陳香梅 方忠炳 費子文 馮 並 鞏德順
何德全 和 銘 李鳳林 林麗韞龍永圖
毛經權 馬俊如 馬勝榮 浦炳榮 任景德
沈家模 王 殊 王述祖 王裕晏 肖永安
徐心華 張虎生 張潤霞 張思學 張文穎
張彥寧 張振華 鄭硯農 朱傳賢
會 長
趙大力(代理)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原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副會長
(按漢語拼音順序)
郭萬清 安徽省公共關係協會名譽會長、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郭曉勇 國家外文局原常務副局長
郭惠民國際關係學院副校長
胡 煒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上海市公共關係協會會長
蔣效愚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原北京奧組委執行副主席
孫志海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亞非發展研究所副所長
王國慶 全國政協發言人、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原副主任
王宗廉 山東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山東省公共關係協會會長
吳紅波 聯合國副秘書長
楊潔勉 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原院長
朱奕龍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僑聯副主席秘書長
秘書長
趙大力(兼)
副秘書長
章 蘭 同 享 徐潤東 陸 曜

組織章程


《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保證規範運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縮寫為CIPRA)。
第三條 本會是由致力於國際公共關係研究、交流的企事業單位、個人以及相關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外交部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宗旨、黨建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宗旨:讓世界了解中國,讓中國走向世界。工作方針:指導、協調、服務、監督。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 根據中央有關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要求,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在外交部機關黨委領導下開展黨的活動,為本會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政治保證。
第八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高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共關係活動,促進公共關係領域相關社會組織同海內外之間的相互了解和聯繫,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進行公共關係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培訓國際公共關係人才,組織海內外的公共關係學術交流,推進中國公共關係的專業化、規範化和國際化發展。
(三)為國內外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多種形式、內容豐富的信息諮詢與服務,依照有關規定,利用出版公共關係書籍、報刊、網路等途徑與海內外進行專業信息交流。
(四)搭建與政府間溝通平台,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提供諮詢與幫助,在參與社會治理中發揮應有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四)個人會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本會秘書處初審,秘書長批准;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和發放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本會有償服務的優惠待遇;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告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按時辦理續入手續,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會費標準;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應當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產生后,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1名監事,檢查本會財務,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工作委員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財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法定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
第三十八條 本會必須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財務人員應持證上崗,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本會負責人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向社會公開章程、負責人、組織機構,接受使用社會捐贈情況,以及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的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至少一個月前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預審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准予註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九 本章程經2017年4月12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2017年5月26日民政部核准生效。